(略)EPC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略)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国有(非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
(略)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
(略)
2.2
(略):NY-GC-
(略)-01-03;
2.3建设地点:
(略)
2.4建设规模:本项目新建总建筑面积约9310.87平方米。
(略),地上6层,建筑面积8409.55平方米;
(略),地下1层建筑面积450.66平方米,地上1层建筑面积450.66平方米;
2.5计划工期:总工期为140日历天
2.6质量标准: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行业设计规范要求且达到工程设计审查合格标准。
(2)采购、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2.7标段划分:本项目招标不划分标段;
2.8招标范围:
(略)、
(略)、配套附属设施、室外工程的新建及改造相关设计(含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专项设计、
(略)、景观园林设计、医疗专项设计、精装设计及所有二次深化设计等);
(略)已建设部分维护及续建、
(略)、配套附属设施、室外工程新建及改造的相关采购、施工、导引导视、调试、验收、一般检验检测、保修及配合手续办理。
2.9招标控制价:5823.49万元;
2.10资格审查方式:
(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3.2本次招标均要求投标人项目经理:
(略)
3.3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4须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异常经营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
3.5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
(略)文件),满足相关条件的投标单位:
(略)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在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为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3)联合体成员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本次投标,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
(略)
4.招标文件领取、投标文件的递交
4.1公告时间: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3日;
4.2下载地点:
(略)
(略)“澄清文件下载”
(略)政府采购交易信息栏目发布公告(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信息;
(略)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由领取文件单位:
(略)
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需登录
(略)(略)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相关资料操作手册在
(略)(略)-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下载对应的操作手册。交易项目受理电话:
(略)。
省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现已实现CA
(略)互认,
(略)场主体自主选择办理数字证书(点击山东省多CA
(略)办理注意事项),
(略)。
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企业须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企业(投标人)仔细阅读
(略)(略)右侧CA办理模块中《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供应商)》并按要求办理及续期。
(略)CA数字证书办理窗口联系,联系电话:
(略)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加密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2月2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5.2地点:
(略)
5.3
(略)上电子投标、网上不见面开评标。相关资料操作手册在
(略)(略)-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下载对应的操作手册。
备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
(略)(略)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
6.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略)(略)上发布。
7.联系方式:
(略)
招标人: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电话:
(略)
招标代理: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电话:
(略)
8.异议和投诉
线上异议(质疑)与投诉。依据泰公管联席办【2021】6号通知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在满足异议(质疑)与投诉条件下,可在线提出。
1、线上异议(质疑)。投标人(供应商)满足异议(质疑)
(略)向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
(略)
2、线上投诉。
(略)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书应符合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异议(质疑)与投诉”章节有关要求;线上与书面投诉书具有同等效力;线上线下同时提出时,投诉处理部门应同时答复。
3、监督单位:
(略)
4、接受异议(质疑)的联系人:
(略)
联系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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