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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d1ada588668873058b4568_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3号

所属地区:安徽 - 阜阳 发布日期:2024-02-18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 皖阜环 (临) 罚告〔2024〕3 号

临泉县邢塘街道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1MB****,法定代表人:戴*尧,地址:邢塘街道霞光大道和兴园路****。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对你卫生院改建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卫生院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卫生院改建工程项目已安装有床铺约30张,配套安装有DR设备、B超设备、心电图机等医疗设备及办公设施,已基本建设完成,具备经营条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2年版)》,你卫生院改建工程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卫生院已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尚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你卫生院改建工程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你卫生院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提出备案的项目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于2023年12月19日向我局提交资产认定申请。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问题的指导意见》(环政法〔2018〕8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投资额评估,确定你卫生院涉案项目投资额为1873582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卫生院的主体资格。

2.2023年11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卫生院改建工程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你卫生院改建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你卫生院改建工程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5.临泉县邢塘街道卫生院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你卫生院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经审批部门审批。

6.临泉县邢塘街道卫生院改建工程项目资产认定申请。证明:你卫生院提出资产认定申请。

7.安徽名居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你卫生院改建工程项目投资额认定。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卫生院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8%,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33%×1873582×5%=30914.1,经计算,我局拟对你卫生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玖佰壹拾肆元壹角(¥30914.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卫生院如对你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卫生院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卫生院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卫生院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卫生院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冷国军 电话:0558-6288068

地 址:临泉县港口南路238号 邮政编码:236400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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