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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二甲戊灵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发布日期:2024-02-09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2/0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
(略)报送的《(略)年产6000吨二甲戊灵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略)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4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略)(略)化工重点监测点。本项目不新增供地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环评在正式受理前已经按照规定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略)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略)(略)(略)应明管化。(略)(处理工艺:酸析除焦+铁碳还原+芬顿氧化+中和絮凝沉淀+四效蒸发)预处理,低盐废水(难生化)(略)(处理工艺:酸析除焦+铁碳还原+芬顿氧化+中和絮凝沉淀)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水与生活污水、(略)(处理工艺:调节池+水解酸化+缺氧/好氧+二沉+混凝+三沉+臭氧脱色+水解酸化+厌氧/好氧+二沉+缺氧+接触氧化+二沉+混沉+活性炭吸附(本次新增))处理达接管标准后,(略)排水一起接管薛行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新增1根排气筒,依托现有2根排气筒。
车间三配胺、成盐、成盐分离、硝化、配酸、硝化冷凝、硝化分离、硝化水洗、硝化碱洗工段产生的工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二级冷凝+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与经管道收集其他工艺废气混合至“四级碱洗+除雾器+二级树脂吸附/解吸”装置处理后,通过新建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车间七分子精馏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四级碱洗+除雾器+活性炭纤维吸附/解吸+三级活性炭吸附/解吸”装置处理,切片包装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器”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合并至“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罐区、污水处理站、危废库、危废暂存库、(略)、化验室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现有“二级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颗粒物、氯化氢、氨、硫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排放限值;甲醇、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略))表1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执行“其他”指标)、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略))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硫化氢、氨、氯化氢、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硫酸雾、甲醇)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C.1排放限制;厂界颗粒物、氮氧化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略))表3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甲醇和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略))表2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3排放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液、分子精馏废物、污水处理站废水收集罐灌装废液、酸析除焦废物、废盐、废母液浓缩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废试剂瓶、废劳保用品、化验废液、废润滑油、废保温材料、废树脂等,需委托有资质单位:(略)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略)、危废暂存库、危废库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2座1000m3的事故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为厂界外100m范围,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略)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80031.9吨,COD≤11.227吨、SS≤14.946吨、硝基苯类≤0.146吨、苯胺类≤0.073吨、石油类≤1.459吨、LAS≤0.102吨、总氮≤2.918吨、氨氮≤1.094吨、总磷≤0.08吨、1,2-二氯丙烷≤0.036吨、MIBK≤0.081吨、盐分≤375.811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26244.14吨,COD≤30.362吨、SS≤40.374吨、硝基苯类≤0.387吨、苯胺类≤0.194吨、石油类≤3.875吨、LAS≤0.182吨、总氮≤7.75吨、氨氮≤2.906吨、总磷≤0.226吨、1,2-二氯丙烷≤0.097吨、MIBK≤0.237吨、盐分≤1001.305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硫酸雾≤0.031吨、氮氧化物≤2.962吨、氯化氢≤1.007吨、颗粒物≤0.225吨、氨气≤0.193吨、硫化氢≤0.004吨、VOCs(包括1,2-二氯丙烷、MIBK、甲醇等)≤4.068吨。(无组织):氯化氢≤0.128吨、氮氧化物≤0.428吨、颗粒物≤0.002吨、硫化氢≤0.005吨、氨气≤0.071吨、硫酸雾≤0.0003吨、VOCs(包括1,2-二氯丙烷、MIBK、甲醇等)≤1.838吨。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硫酸雾≤0.031吨、氮氧化物≤8.152吨、氯化氢≤3.196吨、颗粒物≤0.654吨、氨气≤0.212吨、硫化氢≤0.01吨、VOCs(包括1,2-二氯丙烷、MIBK、甲醇等)≤13.43吨。(无组织):氯化氢≤0.661吨、氮氧化物≤1.067吨、颗粒物≤0.006吨、硫化氢≤0.011吨、氨气≤0.078吨、硫酸雾≤0.0003吨、VOCs(包括1,2-二氯丙烷、MIBK、甲醇等)≤4.588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不新增。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本项(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略)涟水生态环境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略)(略)涟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略)
(略)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略)-(略)
(略):淮工信备〔2023〕12号)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略)(略)涟水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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