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催收通知书
(略):
(略)民事裁定书,
(略)(下称“
(略)”)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略)的破产清算工作。
经管理人调查:
1.
(略)于2014年3月21日与贵司签订《东江新城万怡酒店项目二标段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略):HZ-DJXCWYJD-GCHT-
(略)),
(略)承包贵司开发的东江新城万怡酒店项目二标段园林景观工程。前述工程现已竣工,
(略)结算确认,前述工程审定总造价为7,972,970.00元;
2.
(略)于2014年5月28日与贵司签订《东江新城一期园林景观品质提升工程施工合同》(
(略):HZ-DJXC1-GCHT-
(略)),
(略)承包贵司开发的东江新城一期园林景观品质提升工程。前述工程现已竣工,
(略)结算确认,前述工程审定总造价为9,599,475.00元。
为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高效、稳步和有序推进,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管理人特致函贵司,请贵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支付上述工程价款合计17,572,445.00元。
若贵司对本通知书项下要求清偿的债务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实查证。
(略)或向他人清偿本通知书项下债务,
(略)的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贵司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及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略)管理人
2024年2月8日
附:
1.(2021)粤1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2.(2021)粤13破申1号决定书;
3.管理人联系方式:
(略)
4.管理人联系地址: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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