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略)
根据工作部署,
(略)工作步伐,
(略)药品信息及分类等相关情况,
(略)药品信息及分类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并同步开展价格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截止至2023年12月29日17:30,通过“药品招标管理-药品报名管理-药品报名-
(略)采购报名项目-产品报名明细”报名且已完成药品信息及分类审核的第三批产品(详见附件)。
二、药品信息及分类审核结果公示
(一)公示时间及说明
2024年2月7日至2月21日17:00
审核结果详见附件。待药品信息及分类审核结果公布后,若审核结果为不通过的,其价格申报将予以退回。
(二)申(投)诉路径
公示期间接受相关单位:
(略)
三、价格申报
(一)价格申报时间
2024年2月8日至2月23日17:00
(二)
(略)径
(略),进入“药品招标管理模块-药品报名管理-药品价格申报”,在“可差比范围列表”选择“
(略)采购报名项目(第三批)”项目,找到需要申报的药品,点击“新增申报”,按系统要求填写具体信息并提交申报。
(三)价格申报须知
1.
(略)价格
(略)(中标)价格和广东省(
(略)、
(略))最低交易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包含正在执行和已产生结果待执行的采购、中标、挂网价等,经集中带量采购、各种专项谈判等产生的价格除外)。
申报最小制剂单位:
(略)
对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材质药品有多种包装规格的,生产企业应填报各包装规格中最小制剂单位:
(略)
2.同生产企业,
(略)价须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
四、注意事项
(一)如所申报的药品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且已完成制造工艺变更注册,
(略)中如实维护“制造工艺变更注册”字段并上传相关附件;
(二)价格审核工作将参照《国家医
(略)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相关要求开展,如遇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待审核结果公布后,药品信息及分类、
(略)采购,如因申报信息不符合要求而审核不通过的,将退回企业,其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拨打
(略)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
(略)药品信息及分类审核结果.xlsx
(略)
(略)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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