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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常态化药品价格核查情况的通知(20240207批次)

所属地区:广东 - 广州 发布日期:2024-02-07
所属地区:广东 - 广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2/0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各有关单位:(略)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要求,(略)(以下简称“(略)”)开展常态化价格核查工作。现将核查发现部分药品情况进行公示,具体事项如下:
一、公示内容
(略)(略)监测价的药品。
二、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周日)24时。
三、相关要求
(一)(略)进入“新交易采购”模块“调价管理”-“价格核查公示”菜单栏查看公示内容。
(二)(略)(略)监测价的,请企业在公示时间内对公示价格进行确认。企业确认后的次日零时,系统将自动调整该药品在“新交易采购”(略)价格。
(三)如企业对公示价格存疑的,请自查核实,(略)“救济渠道”模块发起“价格信息”类别的申(投)诉,同时提交《企业价格自查表》((略)系统后在右上角“帮助文档”中下载模板)、(略)截图和交易截图(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等证明材料、自拟《情况说明函》(加盖企业公章),关联药品ID提交,选择其他申(投)诉类别或未关联ID提交的将不予受理。
(四)(略)监测价,且未按上述第(三)点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略)(略)。逾时未操作,视为不确认公示药品的“挂网监测价”。
(五)请企业高度重视药品价格核查工作,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认价格信息,并对价格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企业存在虚报、漏报、瞒报价格信息的,一经查实,平台将按规定移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处理,同时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记录及信用评级,并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相应处置措施,相应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略)网站;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拨打(略)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常态化药品价格核查情况公示((略)批次).pdf


(略)
(略)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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