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欧成卷一名机动车驾驶人,
(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大岭山交警大队电子警察监控抓拍,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注:对个人罚款不超过二千元上罚款的、无证人员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不需要听证内容),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
(略),联系电话:
(略)
特此公告
(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岭山大队
2024年1月30日
姓名
(略)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欧成卷
430482********2195
2023年9月26日20时35分,
(略)为粤SDM3276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
(略)灯通行的违法行为。
(略)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6分。
《
(略)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
(略)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40、41、42、43条、《
(略)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7项、《
(略)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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