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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金霞新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高冲路(芙蓉北路-文慧路)道路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湖南 - 长沙 发布日期:2024-02-04
所属地区:湖南 - 长沙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中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2/0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服务类合同预览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略):KFCG-CS-F(略)3-1
采购人:(略)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略)(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略)
1.项目管理信息(1)采购方式:(略)
2.(略)标的名称:(略)
1(略)(略)-(略)(略)(略)-(略))道路工程项目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工程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包括前期准备、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及配套设备安装等全过程监理。项(略)
合计金额小写:(略)合计金额大写:捌拾伍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85800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略)
监理服务期限: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招标人:(略)
招标范围:(略)(略)-(略))道路工程项目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工程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包括前期准备、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及配套设备安装等全过程监理。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长沙金霞经济(略)(略)(略),全长约760.916米,路幅宽度32米,为东西(略)次干道。(略)、排水、管线、绿化、交通、照明等工程。
4.结算方式:(略)
4.2收款账户:农行长沙(略)支行((略):(略)009149)
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略)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略)
其他要求:本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人数要求以此处统一规定为准:根据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至少3人,含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含总监代)的书面承诺,在工程实施时根据项目需要配备到位,并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其他: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略)
5.3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人责任与义务
1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按要求配备相应检测设备、仪器,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时,应为有偿提供,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略)
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5本工程的开工至竣工验收交付为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
6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如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工程上因监理原因出现重大安全和质量等责任事故,委托人有权视情况要求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每次为伍仟至壹万元的违约金。当违约达3次时,委托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不支付任何监理费。累计支付违约金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但赔偿例外。监理人应及时移交资料退场。
7监理人串通施工方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伍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损失。
8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监理人原因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9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10监理人(略)政管线工程进行现场管线综合管理,对其建设质量进行监理,不另计酬金。
委托人责任与义务
1委托人应根据需要,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5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委托人应及时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资料及施工设计图纸、勘测等资料。
(2)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3)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略)
6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7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由监理人负责。
监理人权利
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选择工程分包人的知情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略)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上述行为做出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需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的签认权。
10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但必须向委托人汇报。
11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现场总监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6、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员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按照《湖南金霞发展集团缓付款制度》实施相应处罚。
7.违约责任7.1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略)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2024年1月4生效合同签订时间: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略)
法定代表人:刘伟平
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监理人(全称):(略)
法定代表人:熊波
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略)(略)-(略))道路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略)
2.工程地点:(略)
3.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长沙金霞经济(略)(略)(略),全长约760.916米,路幅宽度32米,为东西(略)次干道。(略)、排水、管线、绿化、交通、照明等工程。
4.工程内容:(略)(略)-(略))道路工程项目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工程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包括前期准备、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及配套设备安装等全过程监理。
5.工程施工中标价:(略).23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文件(如果有);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关键岗位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谭新强,(略)码:(略)(略)(略)(略)
专业监理工程师姓名:邹金伟,(略)码:(略)711001X,(略):XS20-A2590。
监理员姓名:李立军,(略)码:(略)(略)(略):XS22-A0803。
五、签约酬金
(略)出具的监理费上限费用为87.18万元,中标优惠率为1.58%,即监理费合同价为85.8万元。(略)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取费基数计取。
六、期限
本合同工程自2024年1月4日开始实施,直至2025年2月27日所有分项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完成。(具体以开工令时间为准)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2024年1月4日。
2.订立地点:(略)
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略)“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略)“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略)“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略)“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略)“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略)“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略)“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略)“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略)“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略)“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略)“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略)“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略)“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略)“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略)“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略)“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略)“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略)“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略)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略)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略)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略)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略)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略)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略)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略)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略)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略)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略)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略)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略)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略)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略)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略)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略)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略)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略)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略)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略)
6.2变更
(略)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略)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略)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略)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略)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略)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略)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略)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略)款约定的责任。
(略)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略)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略)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诉讼
若调解无效则双方均可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解释
(略)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略)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以协议书约定为准。
2.监理人责任与义务
2.1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按要求配备相应检测设备、仪器,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时,应为有偿提供,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略)
2.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2.5本工程的开工至竣工验收交付为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
2.6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如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工程上因监理原因出现重大安全和质量等责任事故,委托人有权视情况要求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每次为伍仟至壹万元的违约金。当违约达3次时,委托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不支付任何监理费。累计支付违约金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但赔偿例外。监理人应及时移交资料退场。
2.7监理人串通施工方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伍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损失。
2.8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监理人原因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2.9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2.10监理人(略)政管线工程进行现场管线综合管理,对其建设质量进行监理,不另计酬金。
3.委托人责任与义务
3.1委托人应根据需要,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3.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3.4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3.5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委托人应及时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资料及施工设计图纸、勘测等资料。
(2)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3)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略)
3.6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7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由监理人负责。
4.监理人权利
4.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4.2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选择工程分包人的知情权。
4.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建议权。
4.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略)
4.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上述行为做出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4.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需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4.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的签认权。
4.10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但必须向委托人汇报。
4.11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5.委托人权利
5.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5.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5.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现场总监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5.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5.6、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员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按照《湖南金霞发展集团缓付款制度》实施相应处罚。
6.支付
6.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
6.2支付酬金
(略)出具的监理费上限费用为87.18万元,中标优惠率为1.58%,即监理费合同价为85.8万元。(略)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取费基数计取。
6.3支付方式:(略)
视委托人资金情况,按《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支付。
付款上限:(略)面完工后可支付至监理费合同价的40%;完成竣工验收后可支付至监理费合同价的60%;工程结算完成后可支付至监理费结算价的80%;完工期满一年后可按监理费结算价付清。
7.合同成立、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7.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并生效。
7.2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不予结算监理报酬且监理人须赔偿委托人损失。
7.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承包人和委托人工程结算完毕,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7.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7.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7.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为本合同约定中监理人应履行部分。
7.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监理人应及时退场并承担违约责任。
7.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8.争议解决
8.1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达到一致时,双方均有权向建设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9.送达
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略)
10.其他
10.1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调,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0.2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给予经济奖励。
10.3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10.4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0.5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未经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委托人的有关资料。
10.6监理人不得将受委托的工程资料用于任何商业活动。
10.7本合同中工程监理酬金为费率总包干形式,监理人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酬金总额中;本合同期限因故延长(6个月以内),不另增酬金;非监理方原因工期延长超过6个月,双方再另行协商处理。
10.8委托人检查发现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经通知30分钟内不能赶到,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次向委托人支付贰仟元违约金。
10.9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10.10监理人须服从委托人各项规章的管理,(略)缓付款制度,盖章生效的缓付款直接从最近一次应付款中扣出。
10.11本协议所有违约金的约定已经双方充分协商,任何一方在支付违约金时不得向法院或仲裁委主张违约金过高而降低违约金。
10.12监理人须确保本项目监理酬金在委托人指定税务所开票还税。
10.1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叁份,监理人叁份。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略)(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农(略)支行
(略):账号:(略)009149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公章):中国(略)政府招标采购人:(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刘伟平法定代表人:熊波
委托代理人:刘伟平委托代理人:熊波
电话:(略)2电话:(略)8
传真:(略)2传真:(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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