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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遂溪县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 - 湛江 发布日期:2024-02-01
所属地区:广东 - 湛江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2/0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房屋建(略)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版本编码:(工程总承包2023-01综合评估法)
(略)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工程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招标文件
(网上开标电子评标)招标人:(略)
编制负责人:郑海霞联系电话:(略)
(略)码:/E-mail:GDZZ(略)@163.com
编制时间:2024年01月日
第1页共175页
关于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
1.(略)开展电子招投标活动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2.招标人:(略)
3.“□”为选择项,选择的内容(项)保留,不选的请删除。
4.招标文件采用“第x页共x页”的页码格式,并且在“目录”中标明对应的页码。
5.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实行招标人:(略)
6.招标代理:(略)
7.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下载湛江公共资源交易投标工具(北京CA+粤企签),(登录“(略)(略))”-“服务指南”-“资料下载”)。
8.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招标参照本范本。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件中存在文本及用词不清晰、缺陷及歧义的,应当遵从招标的目的,以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予以解释。请使用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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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6
1.招标条件.......................................................................................................................................................................6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63.投标人资格要求...........................................................................................................................................................84.招标投标程序安排及要求.........................................................................................................................................105.招标文件的获取:(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6
1.总则.............................................................................................................................................................................162.招标文件.....................................................................................................................................................................193.投标文件.....................................................................................................................................................................194.投标.............................................................................................................................................................................235.开标.............................................................................................................................................................................246.评标.............................................................................................................................................................................257.合同授予.....................................................................................................................................................................268.纪律和监督.................................................................................................................................................................289.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28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8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0
1.评标方法.....................................................................................................................................................................302.评审标准.....................................................................................................................................................................303.评标程序.....................................................................................................................................................................374.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395.编写评标报告.............................................................................................................................................................3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0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41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42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43
商务文件........................................................................................................................................................................45一、投标函....................................................................................................................................................................46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7三、授权委托书............................................................................................................................................................48四、联合体协议书........................................................................................................................................................49五、投标保证金............................................................................................................................................................50六、对本项目资金使用及保证不拖欠分包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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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商务资料........................................................................................................................................................53技术文件........................................................................................................................................................................59附件:《广东(略)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60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3
一、工程概况................................................................................................................................................................63二、合同工期................................................................................................................................................................64三、质量标准................................................................................................................................................................64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64五、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64六、合同文件构成........................................................................................................................................................65七、承诺........................................................................................................................................................................65八、订立时间................................................................................................................................................................65九、订立地点:(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67
第1条一般约定..........................................................................................................................................................67第2条发包人..............................................................................................................................................................73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75第4条承包人..............................................................................................................................................................77第5条设计..................................................................................................................................................................82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84第7条施工..................................................................................................................................................................88第8条工期和进度......................................................................................................................................................93第9条竣工试验..........................................................................................................................................................98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99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02第12条竣工后试验..................................................................................................................................................103第13条变更与调整..................................................................................................................................................104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09第15条违约..............................................................................................................................................................113第16条合同解除......................................................................................................................................................114第17条不可抗力......................................................................................................................................................117第18条保险..............................................................................................................................................................119第19条索赔..............................................................................................................................................................120第20条争议解决......................................................................................................................................................121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23
第1条一般约定........................................................................................................................................................123第2条发包人............................................................................................................................................................126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127第4条承包人............................................................................................................................................................127第5条设计................................................................................................................................................................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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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139第7条施工................................................................................................................................................................141第8条工期和进度....................................................................................................................................................143第9条竣工试验........................................................................................................................................................146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46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47第12条竣工后试验..................................................................................................................................................147第13条变更与调整..................................................................................................................................................147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9第15条违约..............................................................................................................................................................154第16条合同解除......................................................................................................................................................156第17条不可抗力......................................................................................................................................................156第18条保险..............................................................................................................................................................157第19条争议解决......................................................................................................................................................158第20条补充条款......................................................................................................................................................158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59
附件1《发包人要求》.............................................................................................................................................160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161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64附件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65附件5:施工安全责任书...........................................................................................................................................167附件6: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171附件7:施工车辆管理承诺书...................................................................................................................................173附件8:履约担保(仅供参考)...............................................................................................................................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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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略)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工程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略))通过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批复,项目业主为(略)农业农村局,建设资金来自(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解决,不足部(略)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出资比例为100%,资金到位情况:□全部到位/□50%以上到位/☑启动资金到位。
招标人:(略)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略)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主要在(略)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工程,建设内容如
下:(1)示范带遂城段产业发展示范工程:主要包括建设遂城段三产融合农业服务驿站、遂溪电商产业园配套设施提质工程、(略)口产业服务设施改造工程各约1项,新建遂城南药产业种植示范基地约6700㎡;(2)遂城段示范带沿线产业基础配套提质工程:主要包括沿线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约3项,产业配套交通服务设施约4个,新增新能源停车位约30个,(略)升级工程约18460㎡,沿线人居环境改造提升工程约20682㎡及垃圾站收集点约1个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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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示范带遂城段沿线村庄人居环境提升工程:主要包括村内人居环境改造提升约2045㎡,新增新能源停车位约60个,(略)升级工程约17870㎡,垃圾站收集点约2(略)约2项等工程;(4)示范带岭北段产业发展示范工程:主要包括北部湾三产融合西边尾示范片基础设施提质工程约1项,新增岭北段三产融合农业服务驿站及岭北段制糖产业发展服务驿站各约1个,在调丰村新建火龙果种植示范基地约16000㎡、香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约12000㎡,田增村毛豆产业特色种植基地约10000㎡;(5)岭北段示范带沿线产业基础配套提质工程:主要包括圩镇及沿线人居环境改造提升工程约11510㎡,产业服务配套提档改造工程约1236m,沿线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约6项,(略)升级工程约85320㎡,垃圾站收集点约32(略)2项等工程;(6)岭北段示范带沿线村庄人居环境约提升工程:主要包括新增新能源停车位约25个,沿线实施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便民服务设施工程各1项,(略)升级工程约21000㎡,垃圾站收集点约1(略)约1项等工程。
(略)项目建设地点:(略)
(略)项目估算总投资:18771.02万元,其中:工程费14038.6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298.69万元、预备费1633.73万元。
2.2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4238.25万元,其中:(1)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3992.61万元;(2)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245.64万元(含施工图预算编制)。
2.3本次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购置和安装、竣工验收、结算、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等。
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负责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初设审查、配合相关评审会议的汇报工作、配合招标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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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归档工作等。(具体工作内容由招标人:(略)
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审查所规定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图纸;在收到设计审查报告后10天内,修改完成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含审查修改内容的设计文件)并提交发包人。
施工工期:365个日历天,开工日期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算起,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
2.5质量标准:(略)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或以上)。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等要求。
(略)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或以上)。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证书:(略)设计资质: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设计方)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1)~(3)条之一资质要求:(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2)(略)政行业工程(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设计甲级资质;(3)同时具备①(略)工程甲级(或以上)资质;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甲级(或以上)资质:③市政行业排水工程甲级(或以上)资质。
(略)施工资质: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略)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本项目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注册人员,(略)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书,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从开标之日起不得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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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的身份证(正反面)以及在投标企业缴纳的2023年(10、11、12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提供该社保证明的,须提供本人与投标企业劳动关系证明并加盖公章(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根据《(略)关于启用新版“(略)”的通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的要求,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经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3.4投标人本项目委派的设计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设计方)在册人员,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提供设计负责人的身份证(正反面)以及在投标企业缴纳的2023年(10、11、12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提供该社保证明的,须提供本人与投标企业劳动关系证明并加盖公章。
3.5投标人本项目委派的专职安全员:须为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注册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提供专职安全员的身份证(正反面)以及在投标企业缴纳的2023年(10、11、12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提供该社保证明的,须提供本人与投标企业劳动关系证明并加盖公章。
3.6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在“(略)”网站((略).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略)(w
(略).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均按否决投标处理。(截图上须体现
查询时间,查询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查询结果有效)3.7本项目只须制作、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取得(略)(略)CA数字证书,并安装手机端APP(略)。持本企业数字证书使用“投标文件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略)参加投标,按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办理企业投标CA(略)(略))。
CA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略)(略)操作咨询电话:(略))3.8与招标人:(略)
3.9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略))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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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略)
包单位:(略)
件的,上述单位:(略)
3.10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略)
较低的单位:(略)
注:(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的家数最多不能超过2家(一家为施工单位:(略)
一家为设计单位:(略)
体须满足设计、施工资质要求,且需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
责任。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
关投标均无效。
(2)专职安全员、设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4.招标投标程序安排及要求
4.1本次招标不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凡有意参加投标且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投标人,
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参与本项目的电子投标。资格审查方式:(略)
格后审。
4.2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年月日时(北京时间,下同)。
4.3答疑提问截止时间:年月日时。提问为匿名方式:(略)
过:(略)(略)提出。
4.4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发布时间:年月日,统一通过湛
(略)(略))发布((略)站发布后将
视作已告知所有投标人)。
4.5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
通过(略)(略)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方式:(略)
(略)号开标室使用(略)(略)(以下简称:交
(略))主持线上电子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均应准时在线上留意项目动态。
4.6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由招标人:(略)
根据已参与的有效投标人数量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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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后,由招标代理:(略)
5.招标文件的获取:(略)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内,(略)(略))查看并下载招标文件以及项目有关资料。
6.发布公告的媒介
(略)(略)(略))、(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略)
7.特别提示
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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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异议与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号)有关规定,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略)
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略)建设局(招标股)实名投诉,电话:(略)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略)房屋建(略)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的指导意见》)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分重视异议、投诉提出的时限,避免异议权、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消失。
9.(略)络堵塞、病毒入侵、(略)参加投标的,(略)内进行查看招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上传投标文件等招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
10.(略)原因影响招标活动的,(略)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11.本项目招标公告、(略)显示的时间为准。
12.本招标公告未尽事宜,执行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联系方式:(略)
招标人:(略)
地址:(略)
天誉澜湾10#5层
联系人:(略)
电话:(略)
电话:(略)
传真: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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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GDZZ(略)@163.com
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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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联合体协议书成员一名称:(略)
成员二名称:(略)
上述各成员单位:(略)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主办方及各成员分别与招标人:(略)
3.联合体各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分别承担各自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略)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略)
作为主办方除负责本协议第2条的工作外,还负责承担全部工程的工作;联
合体成员(单位:(略)
5.联合体成员之间工作协调均由主办方负责。
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7.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略)
8.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9.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略)
成员一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1、《联合体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2、本项目只接受不多于2家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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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总则1.1招标项目概况(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略)招标人:(略)
(略)招标代理:(略)
(略)招标项目名称:(略)
(略)项目建设地点:(略)
(略)项目建设规模:见招标公告。
(略)项目投资估算:见招标公告。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略)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招标公告。
(略)资金落实情况:见招标公告。
1.3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标准(略)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略)设计节点工期、施工工期等:见招标公告。
(略)质量标准:见招标公告。
1.4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招标代理:(略)
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略)
(略)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中标价为计算基价下浮15%向招标代理:(略)
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对招标人:(略)
投标人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须就此向招标人:(略)
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略)
1.9踏勘现场☑不组织补充说明如下:(1)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踏勘,以获取:(略)
(2)投标人及其代表进入踏勘现场,须自行承担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等风险。招标人:(略)
(3)由招标人:(略)
(4)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中标人可将本项目中非主体结构部分的内容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略)
(略)中标人需要将项目向他人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分包的项目内容。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全部中标项目,且接受分包的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中第17页共175页
标人与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略)
(略)若中标人擅自将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则招标人:(略)
1.12响应和偏差(略)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略)
(略)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质、人员、业绩、奖项等证明材料
及技术文件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略)除非为招标文件列明的否决投标的条件,否则投标文件存在的其他缺陷和失误,由评标委员会在评估时综合考虑,不作否决投标处理。
1.1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要求
(略)招标人:(略)
法自行确定,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办理时间)。
(略)招标人:(略)
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
支付的要求,约定每期人工费用具体数额(或者占工程进度款的比例)。人工费用
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注:招标人:(略)
(略)(略))首页中(略)场监管公共
(略)(略)自主选择担保机构在
线申请。)(略)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标人通过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向工人支付工人工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中,招标人:(略)
(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使用(略)(略)进行考勤,每月签到时间不能少于施工时间的80%。每月签到时间少于施工第18页共175页
时间的80%的(当月累计6日没有考勤数据),每少签到一日罚款(略)
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
(7)其他资料: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文件等资料;
(8)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或补充)(略)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略)
(略)招标文件的澄清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略)除非招标人:(略)
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略)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含资格审查、商务评分、投标报价)、技术文件两个部分组成。各部分投标文件应分别编制。技术文件编制要求详见本章“3.7投标文件的编制”。
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投标须提供,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b)投标函(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c)法定代表证明书(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19页共175页d)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
证(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e)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改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略)
f)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有效资质证书副本;
g)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h)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及保费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支出的凭证;
i)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的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资质证书复印
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广(略)打印的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j)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设计方)的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及社保证明;
k)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的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证、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
l)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m)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n)类似项目情况表(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o)近年获奖情况(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p)技术文件(施工方案、设计方案等)(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认为满足本项目评审要求的其他资料,以及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投标报价(略)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且包括项目履行中所有不可预见的隐含费用。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建安工程费、第20页共175页
设计费报价书。
(略)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略)招标人:(略)
(略)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要求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4238.25万元,其中:(1)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3992.61万元;(2)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245.64万元(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取。其中:专业调整系数1.0,复杂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或建安工程费或设计费超过上述最高投标限价的为无效标。
(略)投标报价及结算其他要求:①投标人根据自身条件核算成本,本项目统一适用于一个下浮率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投标人投标报价建安工程费下浮率的有效范围为:0%-10%;设计费下浮率的有效范围为0%-10%。投标人投报的投标报价下浮率用百分比表示,(略)前的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②投标人建安工程费=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1-下浮率);投标人设计费=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1-下浮率);③结算按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略)招标人:(略)
3.3投标有效期
(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投标有效期为:90日。
(略)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略)
第21页共175页
3.4投标保证金□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500000.00元(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略)投标保证金形式:☑电子保函(包括银行保函、(略)保函、保险保证保单等);☑现金(银行转账)。
(略)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略)显示与确认为准,投标人应自行预留足够时间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转账、电子保函等凭证未能申请开具的,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略)采用电子保函方式:(略)
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略)(略)办理电子保函(应为见索即付性质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等实质性
内容要求的电子保函)。办理电子保函的保费必须由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
方)的基本账户银行支付,提供支付凭证。
(略)采用现金方式:(略)
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略)(略)自行选择缴纳银行,按(略)公共
(略)(略),从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
方)的基本账户缴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
(略)投标保证金退还和不予退还情形
(略)未中标投标人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
内依法予以退还。
(略)中标人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后
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退还。
(略)如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承担保证担保责任):(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第22页共175页
(3)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
3.5资格审查资料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资格评审标准。
3.6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允许。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略)
3.7投标文件的编制(略)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明确不提供的材料可不提供),投标文件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略)
(略)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略)
(略)技术标中不能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不在方案上标注或做任何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略)
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制作、加密投标人应按《(略)(略)(建设工程)用户手册》要求制作及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同时按本招标文件(略)(略)支持的本企业“手机端CA数字证书”加密),未按要求制作、加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文件无效。
第23页共175页
4.2投标文件的递交(略)投标人应在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略)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略)
(略)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略)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略)在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略)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后再次提交的,以最近时间的投标文件为准。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略)
5.2开标程序(略)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招标代理:(略)
第24页共175页
(略)技术文件开标时不得开启,(略)(略)后开启,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在评标评审结束前不得告知评标委员会、(略)工作人员、招标人:(略)
(略)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或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未在解密截止时间内解密的,视为其投标文件无效。
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略)
6.评标6.1评标委员会(略)评标委员会的确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略)
其中2人为业主代表,其余5人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略)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略)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略)
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略)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第25页共175页
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略)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视同放弃澄清。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略)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略)
7.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公示(略)招标人:(略)
(略)在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略)(略))、(略)公布。
7.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略)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略)
7.4定标(略)由招标人:(略)
(略)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略)
(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略)
第26页共175页
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中标通知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略)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本工程不设未中标单位:(略)
7.7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由保函机构出具的无条件银
行保函,其有效期至竣工验收结算后28天。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的5%。其
他要求: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如在规定时间未提
交的,视为中标单位:(略)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略)
(略)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上述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略)
(略)中标人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略)
7.8签订合同(略)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号)要求,招标人:(略)
第27页共175页
(略)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略)
(略)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略)
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略)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略)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重要说明:/。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重要说明:
1.签字、盖章要求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必须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按要求进行签字和盖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由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出具,授权人员(独第28页共175页
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作为代理人,办理招投标事宜。
落款中“投标人”或“声明企业”一栏填写(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名称:(略)
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略)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略)
第29页共175页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总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总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总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投票表决。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票表决过程,评标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略)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略)形式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标准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略)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单位:(略)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投标人如为联合体的,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略)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投标文件编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规定
投标人计算机MAC地址:(略)
电子投标文件解(略)中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或开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
第30页共175页
密的,将视为投标文件无效,不进入评标程序。
其他无招标文件、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
(略)资格评审标准:
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专职安全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信用信息公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略)响应性评审标准:
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无重大偏离
注: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下列情况之一:A.对投标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修改;B.
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C.纠正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投标竞争产生不
公正的影响。投标人不符合《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中的任何
一项的,作无效标处理。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略)分值构成(总分100分)(1)技术部分:30分;(2)商务部分:50分;(3)投标报价:20分。
(略)评分标准(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暗标评审):第31页共175页
技术部分(30分)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略)和项目理解(6分)优:(略)和项目理解透彻,对周边环境有针对性分析,设计目标明确,能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阐述,得6分;
良:(略)和项目理解项目理解较透彻,设计目标较明确,能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较具体阐述,得5分;
中:(略)和项目理解一般,内容一般,得4分;
差:(略)和项目理解较差,内容欠缺,得3分;无该项得0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6分)优:有施工组织方案及施工方法,有编制相应技术措施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的,且含有具体绿色施工措施,得6分;
良:有施工组织方案及施工方法,有编制相应技术措施保障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生产其中两项的,且含有具体绿色施工措施,得5分;
中:有施工组织方案及施工方法,有编制相应技术措施保障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生产其中一项的,且含有具体绿色施工措施,得4分;
差:有施工组织方案及施工方法,但内容不明确。有编制相应技术措施保障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生产其中一项的,没含有具体绿色施工措施,得3分;无该项得0分。
进度计划与质量保证措施(6分)优:制定了施工进度计划并有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目标优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6分;
良:制定了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严密合理,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5分;
中:制定了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一般,得4分;
差:制定了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较差,得3分;无该项得0分。
设计说明及必要的设计图纸(6分)优:设计说明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设计图纸各专业内容齐全,图纸符合本项目的要求,各专业分工明确、清晰,得6分;
第32页共175页
良:设计说明较合理,图纸专业设置基本齐全各专业分工较为明确、清晰,得5分;
中:设计说明一般,图纸专业分工一般,得4分。
差:设计说明不合理,图纸专业分工不明确,得3分。无该项得0分。
安全保证措施(6分)优:有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安全文明保障体系、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能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阐述,得6分;
良:有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有安全文明保障体系、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阐述,阐述一般;得5分;
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有安全文明保障体系、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结合项目情况进行阐述,阐述较差不具体;得4分;
差:仅有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安全文明保障体系/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当中一项,得3分;无该项得0分。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近5年投标人每完成1项类似工程单项合同金额≥8000万的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总承包)业绩,得3分,最多得9分。
【备注:①仅计算企业作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承建项目的业绩;
商务部分企业业绩(12分)②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
(50分)收备案表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略)
金额及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
(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盖有建设单位:(略)
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设计方):近5年投标人(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建安费8000万元或以上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的得3分。
【备注:(1)需提供设计合同关键页扫描
第33页共175页
件及中标通知书,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
准;(2)若前述证明材料不能完整反映评
审所需信息的,须出具项目业主单位:(略)
的说明材料作为补充,否则不予认可。】
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1)近5年投标人每完成1项类似工程业绩获得省级或以上级别质量奖项(见附表),得2分,最多得6分;(2)近5年投标人每完成1项类似工程业绩(略)级质量奖项(见附表),得1分,最多得3分。
【备注:本项最多提供三项奖项最多得6分,①仅计算企业作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承建项目的业绩;②获奖单位:(略)
企业获奖(12分)
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设计方):1.投标人近五年完(略)政类项目,获得过省级(或以上)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的每项得2分,获(略)级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的每项得1分。本项最多得6分。
【注:本项最多提供三项奖项满分6分①需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的发证日期为准,同一获奖项目只按最高奖项计算一次分数,不得重复计算。②国家级设计奖项是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或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省级奖项指由省级工
第34页共175页
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颁发的省级优秀勘察
设计奖。③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不得
分。】
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1.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得3分;本小项最高得3分;2.项目负责人近5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8000(略)政类工程施工业绩,本小项最高得3分;
【备注:本项满分6分;①需提供相应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及2023年10月至12月任意一个月投标单位:(略)
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情况:
项目负责人(11分)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得1分、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近5年参与完(略)政类项目有获得过省级或以上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的每个得1分,有获得(略)级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的每个得0.5分。
本小项最多提供三项奖项,满分3分。
【备注:本项满分5分;①须提供相关证书、获奖证书(能体现项目负责人的信息)复印件及2023年10月至12月任意一个月投标单位:(略)
②须提供有效获奖证书的复印件,未提
供的相应项不得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不
同级别奖项的以最高级别奖计算为准,时
第35页共175页
间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国家级奖项指住建部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奖项,省级奖项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证书,市级奖(略)级行业主管部(略)级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证书。】
管理团队情况(12分)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项目技术负责人:(1)(略)政类或建筑类高级(或以上)职称;得1分。(2)(略)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得1分。(3)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得1分。给排水负责人:(1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的,得1分。园林负责人:具备风景园林高级职称的,得1分。道路负责人:(略)政工程高级职称,得1分。【备注:本项满分6分,需提供相应注册证、职称证书及2023年10月至12月任意一个月投标单位:(略)
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设计方):拟派设计技术负责人:(与项目设计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设计技术负责人1名:(1)(略)政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得0.5分。(2)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的,得0.5分。(3)拟派设计技术负责人近五年参与完(略)政类项目有获得过省级或以上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的每个得1分,有获得(略)级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的每个得0.5分。本小项最多得3分,最多提供三项。排水专业负责人1名:(1)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得0.5分;(2)具备给排水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5分;道路专业负责人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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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证书,得0.5分;(2)(略)桥((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5分;【备注:本项最多得6分,以上各专业负责人不能兼任。须提供相应注册证、职称证、毕业证及2023年10月至12月任意一个月投标单位:(略)
其他(3分)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投标人近5年,获得过三次省级或以上绿色施工先进单位:(略)
说明:近5年业绩、奖项各不超过3项;类似业绩(略)政公用工程类;近5年
是以投标截止之日(含)为基准倒算5年期间;类似业绩奖项(略)政公用工程
类;奖项只(略)级、省级及以上两类;其他/。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20分)1.取有效投标总报价[有效投标总报价=最高投标限价×(1-投标下浮率)]的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无效标或投报下浮率不在有效投标下浮率范围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投标下浮率范围为:0.00%~10.00%。投标人投报下浮率应在合理范围内报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2.有效的投标报价(可以细分至建安工程费、设计费等)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满分,每比评标基准价高一个百分点减0.7分,每比评标基准价低一个百分点减0.5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按内插法计算。计算过程中所有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
第37页共175页
(略)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如果投标文件中存在缺陷或不足,但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不构成影响,评标委员会不得废标。
(略)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其他:/。
(略)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3)其他:/。
3.2详细评审(略)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价格得分(所有分值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1)按本章第(略)(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通过形式、响应性评审(技术方案)评分计算出得分(暗标评审);(2)按本章第(略)(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商务部分)评分计算出得分;(3)按本章第(略)(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通过形式、响应性评审(投标报价)评分计算出得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本项目评标办法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做调整;(4)评标委员会揭晓投标人身份;(5)评标委员会按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第38页共175页
评审的评审原则,在揭晓投标人身份后,根据初步评审结果,否决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取消其得分,且不再进入得分汇总阶段。
3.3中标候选人排序: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相等的,以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商务部分得分也相等的,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略)
4.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4.1投标方案经评标委员会鉴定属明显抄袭。
4.2投标人提供严重虚假资料和信息,或者不能兑现投标承诺。
4.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5.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确定所有投标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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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项目名称:(略)
总承包合同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
范文本)》(GF-(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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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一、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范实施项目设计、施工,和约定的时间竣工验收及移交;承包人作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略)
二、承包人在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均应充分满足发包人的限额设计、限额施工要求,主动采取各种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措施,确保不超限额,工程竣工结算时,包括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物价和人工费调整、政策性调整等因素造成增加金额在内的建安工程费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三、承包人办理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工程签证等相关程序和手续,必须按照发包人最新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对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工程签证等相关事项的确认认可须完成发包人内部一切审批同意手续而不受通用条款相关规定的限制。
四、承包人项目实施中须完全领会发包人的意图、修正发包人的错误,并且运
用限额和优化设计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做到以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设计阶段,承包人要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优设计,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工程目的,又要达到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
五、其他内容详见工程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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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1)示范带遂城段产业发展示范工程:主要包括建设遂城段三产融合农业服务驿站、遂溪电商产业园配套设施提质工程、(略)口产业服务设施改造工程各约1项,新建遂城南药产业种植示范基地约6700㎡;(2)遂城段示范带沿线产业基础配套提质工程:主要包括沿线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约3项,产业配套交通服务设施约4个,新增新能源停车位约30个,(略)升级工程约18460㎡,沿线人居环境改造提升工程约20682㎡及垃圾站收集点约1个等工程;(3)示范带遂城段沿线村庄人居环境提升工程:主要包括村内人居环境改造提升约2045㎡,新增新能源停车位约60个,(略)升级工程约17870㎡,垃圾站收集点约2(略)约2项等工程;(4)示范带岭北段产业发展示范工程:主要包括北部湾三产融合西边尾示范片基础设施提质工程约1项,新增岭北段三产融合农业服务驿站及岭北段制糖产业发展服务驿站各约1个,在调丰村新建火龙果种植示范基地约16000㎡、香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约12000㎡,田增村毛豆产业特色种植基地约10000㎡;(5)岭北段示范带沿线产业基础配套提质工程:主要包括圩镇及沿线人居环境改造提升工程约11510㎡,产业服务配套提档改造工程约1236m,沿线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约6项,(略)升级工程约85320㎡,垃圾站收集点约32(略)2项等工程;(6)岭北段示范带沿线村庄人居环境约提升工程:主要包括新增新能源停车位约25个,沿线实施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便民服务设施工程各1项,(略)升级工程约21000㎡,垃圾站收集点约1(略)约1项等工程。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2.建设项目概算(电子版)。3.初步设计图纸(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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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43页共175页
商务文件封面格式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项目名称:(略)
投标人:(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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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文件
目录
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联合体协议书☑五、投标保证金六、对本项目资金使用及保证不拖欠分包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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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招标人:(略)
为人民币(大写)(¥元),即下浮率_____%;设计费为人
民币(大写)(¥元),即下浮率_____%;的报价投标。
2.项目总工期为天,其中施工工期为天,设计节点工期要求:合
同签订后内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含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按合同
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5.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均是我方的在册人员,均已缴纳社会劳动保险,拟派本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有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并具有相应资格证。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7.(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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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略)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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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略)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
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略)
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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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合体协议书
(若非联合体投标,则无需提供,格式详见招标公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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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信息》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略)变更,(略)变更证明)。
2、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或银行汇款凭证,采用电子保函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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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项目资金使用及保证不拖欠分包单位:(略)
(招标人:(略)
如若中标,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和招标人:(略)
投标单位:(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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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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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商务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
投标人名称:(略)
注册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略)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
(略)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略)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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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似项目情况表(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
项目名称:(略)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略)
发包人地址:(略)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需按招标文件评分表内容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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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年获奖情况(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
(略)项目获奖情况获奖时间
注:后附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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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兼施工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
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社保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社保
复印件。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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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务评分表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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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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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件
目录
备注:按照技术部分评分标准项中的内容进行编制;根据3.7款“投标文件的编制”:电子技术文件须与商务文件分开单独编制,文件中不能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不在方案上标注或做任何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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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略)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广东(略)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工程项目
工程总承包(EPC)
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略)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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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略))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略))(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略)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略)(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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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略)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略)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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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略)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有
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略)
2.工程地点:(略)
3.工程审批、(略):遂发改投审[2023]33号。
4.资金来源: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解决,不足部(略)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5.工程内容及规模:(1)示范带遂城段产业发展示范工程:主要包括建设遂城段三产融合农业服务驿站、遂溪电商产业园配套设施提质工程、(略)口产业服务设施改造工程各约1项,新建遂城南药产业种植示范基地约6700㎡;
(2)遂城段示范带沿线产业基础配套提质工程:主要包括沿线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约3项,产业配套交通服务设施约4个,新增新能源停车位约30个,(略)升级工程约18460㎡,沿线人居环境改造提升工程约20682㎡及垃圾站收集点约1个等工程;(3)示范带遂城段沿线村庄人居环境提升工程:主要包括村内人居环境改造提升约2045㎡,新增新能源停车位约60个,(略)升级工程约17870㎡,垃圾站收集点约2(略)约2项等工程;(4)示范带岭北段产业发展示范工程:主要包括北部湾三产融合西边尾示范片基础设施提质工程约1项,新增岭北段三产融合农业服务驿站及岭北段制糖产业发展服务驿站各约1个,在调丰村新建火龙果种植示范基地约16000㎡、香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约12000㎡,田增村毛豆产业特色种植基地约10000㎡;
(5)岭北段示范带沿线产业基础配套提质工程:主要包括圩镇及沿线人居环境改造提升工程约11510㎡,产业服务配套提档改造工程约1236m,沿线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约6项,(略)升级工程约85320㎡,垃圾站收集点约32(略)2项等工程;(6)岭北段示范带沿线村庄人居环境约提升工程:主要包括新增新能源停车位约25个,沿线实施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便民服务设施工程各1项,(略)升级工程约21000㎡,垃圾站收集点约1(略)约1项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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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日历天数:总承包工期个日历天(含设计周期)。
设计周期:施工工期: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三、质量标准
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3]57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等要求,并通过发包人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设计规范、政策法规和本项目设计要点,达到国家关于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通过发包人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查。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略)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质量等级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1)工程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下浮率为%;
(2)建安工程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下浮率为%;
(3)预算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下浮率为%。
2.合同价格形式: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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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承包人建议书;(6)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略)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2024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略)
本合同在(略)订立。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15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5份,承包人各执5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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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联合体牵头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须长期真实有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略)
联合体成员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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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略)合同(略)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略)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略)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略)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略)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略)《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略)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略)
(略)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略)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略)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略)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略)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略)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略)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略)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略)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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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略)
(略)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略)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略)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略)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略)工程和设备(略)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略)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略)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略)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略)单位:(略)
(略)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略)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略)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略)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略)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略)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略)日期和期限(略)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略)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略)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略)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略)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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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略)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略)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略)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略)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略)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略)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略)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略)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略)合同价格和费用(略)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略)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略)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略)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略)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略)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略)
(略)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略)
(略)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略)其他(略)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略)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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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略)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略)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略)
(略)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6)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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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略)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略)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略)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略)
(略)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略)文件的照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略)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略)
(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略)
(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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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略)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略)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略)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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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保密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发包人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略)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略)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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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略)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略)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略)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办理许可和批准(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略)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支付合同价款(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略)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略)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略)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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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现场管理配合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3.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略)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略)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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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工程师(略)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略)
(略)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略)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略)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任命和授权(略)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略)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指示(略)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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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略)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商定或确定(略)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略)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略)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会议(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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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略)、水源、(略)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略)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略)
(略)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略)
(略)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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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略)
(略)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略)
(略)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略)
(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略)
4.4承包人人员(略)人员安排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略)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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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略)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分包(略)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略)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略)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略)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略)分包合同价款支付(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略)责任承担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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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略)
(略)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略)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承包人现场查勘(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略)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工程质量管理(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略),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略)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略)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略)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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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略)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略)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略)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承包人文件审查(略)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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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略)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略)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略)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略)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略)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略)
5.3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竣工文件(略)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略)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略)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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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操作和维修手册(略)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略)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略)
5.6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6.1实施方法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材料和工程设备(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略)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略)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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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略)
(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略)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略)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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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略)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样品(略)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略)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略),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略)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质量检查(略)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略)质量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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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隐蔽工程检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略)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略)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略)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略)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略)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略)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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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略)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缺陷和修补(略)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略)承包人应遵守第(略)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略)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略)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略)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7条施工7.1交通运输(略)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略)、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略)、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略)场外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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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略)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略)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略)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略)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略)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略)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略)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略)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略)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略)道路和桥梁的损(略)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略)(略)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略)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略)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略)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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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物品。
7.3现场合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测量放线(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略)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略),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略)资料报送工程师。
(略)(略)点。(略)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略)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略)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略)
(略)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现场劳动用工(略)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略)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略)
7.6安全文明施工(略)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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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略)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略)
(略)事故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安全生产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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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职业健康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略)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略)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环境保护(略)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略)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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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临时性公用设施(略)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略)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略)临时用水、用电等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现场安保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略)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略)域、合同约(略)域或为履行合同所(略)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略)域内,避免其进入邻(略)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略))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工程照管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8条工期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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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开始工作(略)开始工作准备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略)开始工作通知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竣工日期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项目实施计划(略)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略)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项目进度计划(略)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略)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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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略)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略)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进度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提前预警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略)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工期延误(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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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略)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略)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略)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工期提前(略)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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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暂停工作(略)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略)由承包人暂停工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略)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略)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略)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略)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略)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略)拖长的暂停根据第(略)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略)
8.10复工(略)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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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略)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9条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略)承包人完成工(略)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略)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略)
(略)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略)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略)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略)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略)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略)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略)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略)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略)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延误的试验(略)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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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重新试验如果工(略)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略)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略)如果工(略)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略)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略)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略)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略)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0.1竣工验收(略)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略)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略)
(略)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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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略)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单位:(略)
(略)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略)
10.3工程的接收(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略)
(略)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接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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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略)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略)
(略)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略)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略)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略)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竣工退场(略)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略)、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略)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略)人员撤离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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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1.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略)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缺陷调查(略)承包人缺陷调查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略)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略)修复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修复通知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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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略)在现场外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略)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承包人出入权
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
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略)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略)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12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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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略)(略)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略)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略)
(略)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略)
(略)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略)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延误的试验(略)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略)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重新试验如工(略)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略)(略)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略)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略)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略)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略)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略)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略)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略)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1发包人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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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略)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略)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略)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略)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略)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变更程序(略)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略)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略)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略)变更估价(略)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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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率或价格。
(略)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略)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暂估价(略)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略)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略)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略)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暂列金额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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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计日工(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略)
(略)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工作名称:(略)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略)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略)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略)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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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略)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略)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略)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略)场变化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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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略)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1合同价格形式(略)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略)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预付款(略)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略)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略)预付款担保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略)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工程进度款(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人工费的申请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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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略)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略)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略)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略)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略)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付款计划表(略)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略)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略)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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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竣工结算(略)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采用第(略)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略)
(略)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略)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略)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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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略)扫尾工作清单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略)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略)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略)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略)
(略)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略)
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略)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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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最终结清(略)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略)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略)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略)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15条违约15.1发包人违约(略)发包人违约的情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略)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略)通知改正发包人发生除第(略)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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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略)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略)
15.2承包人违约(略)承包人违约的情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略)通知改正承包人发生除第(略)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略)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略)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6条合同解除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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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应注明是根据第(略)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略)
(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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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略)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略)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略)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略)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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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略)结算约定依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略)解除合同的争议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17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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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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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保险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略)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略)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略)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略)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略)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货物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其他保险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略)持续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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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略)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略)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略)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9条索赔19.1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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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20条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略)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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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略)争议的避免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略)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略)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略)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略)
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略)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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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略)合同(略)其他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及附件。
(略)工程和设备(略)单位:(略)
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规章和规定;(2)相关总体规划、控规及专项规划文件;1.4标准和规范(略)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略)
(略)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实施方案,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后执行。
(略)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具体详见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包人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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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发包人要求》等合同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承包人建议书;(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略)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略)
(略)资料和文件内容提供时间份数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签订后5个日历天内
2项目立项备案等项目资料合同签订后5个日历天内
3工程勘察报告合同签订后5个日历天内
4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同签订后5个日历天内
(略)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略)
(略)资料及文件名称:(略)
1施工图成果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历天内
施工图预算成果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历天内
2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提起之日起天
3设计变更预算设计变更提起之日起天
注: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免费提供资料。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总承包项目资料及文件(发包人如需增加文件份数的,承包人须按发包第124页共175页
人要求提供)
(略)名称:(略)
1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表,年度、季度进度及投资计划表,(略)络图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2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出施工图后7天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3主要单项工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出施工图后7天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4关键单项工程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总体、年度、季度、月度)出施工图后7天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5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出施工图后7天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6工程物资保管、维护、保养方案出施工图后7天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7每月提交月工程的进度报表每月20日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8每月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每月25日前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9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后6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移交至城建档案馆发包人1份监理人1份
注: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免费提供资料。
(略)文件的照管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根据适用法律、相关部门、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7联络
(略)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略)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略)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略)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略)
1.10知识产权(略)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略)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略)
担。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本款不适用。
第2条发包人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略)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以发包人提供的规划文件为准。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发包人不提供,如工程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申请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
(略)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略)接驳的时间及地点:(略)
(3)(略)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略)的通道,承包人自行承(略)道路、(略)通行所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承担费用。(略)保护工作,承包人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2.3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承包人对重要的管线、重要保护物、危(略)域进行施工时应当进行采取人工槽探或物探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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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支付合同价款(略)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略)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略)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执行。
3.3监理工程师本项目实行监理制。
(略)监理工程师名称:(略)
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工程师权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除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1)负责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并对图纸进行交底及会审,对设计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及时做好变更,(略)管线的综合平衡
工作。
(2)(略)、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排放许可证、污水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合法手续。代表发包人办理开工证件(含施工许
可证等)合法手续及交纳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费用,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及时办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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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之外,其余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及支付(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需要提前报建报批和申请相关证件,因上述审批延误或处罚由承包人承担),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相关手续办理延迟,承包人不承担相关风险。
(3)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4)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查看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本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当地气候、道路、水源、电源、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
(5)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等),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及监理人错误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的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6)(略)、管线、油管等设施的施工、保养和保护,施工场地内管线迁改,费用已含在本工程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范围内外综合管线(含地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综合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下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做好相应保护工作,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或专门机构进行处理。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监理人或专门机构有关指示,负责保护、修理和恢复那些被破坏的设施。
(7)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
(8)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扰民和民扰,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征地拆迁原因除外)。
(9)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
(10)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11)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略)内、外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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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的清洁应达到以下要求:应达到发包人要求,否则应无条件重新组织清理,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总价中,不另作调整。(略)、围墙等被损坏的设施,并达到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
(1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及《(略)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1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检验批、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整理施工资料(包括摄影、录像等)。
(1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批准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材料设备,并自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理。
(16)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应对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综合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环保、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需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等进行全面阐述,并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7)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代扣代付,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8)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对于在实施过程中由监理人或发包人下发的各项指令,承包人应48小时内予以及时书面回复并无条件予以执行。
(19)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使用之前,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损失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
(20)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第129页共175页
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自行组织施工,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
(21)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写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并承担费用。
(22)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场地内的地形原状标高进行测量,并将成果报监理人复测确定土石方工程量。实施至土方石方交界处(对于大型基坑土石方,天然单轴抗压强度大于5MPa认定为石方),应及时向监理人报送分界面坐标并进入竣工文件。同时,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原地面及土石分界面的全套影像资料。
(23)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引起工程变更时,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发生的48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明确告知变更引起工期及费用变化情况,如因承包人报告不及时或未告知,发包人有权不予办理工期和费用签证。
(24)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报发包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费用已含在本工程合同费用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
(25)发包人可委托有关设计咨询机构或组织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审图小组,对承包人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26)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如发包人认为可能超出限额或设计/施工不能满足要求或工期的,可要求承包人予以解释或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
(27)承包人应努力提高速算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略)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28)承包人应及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编制预算书、结算书,并送监理单位:(略)
(29)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按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本合同所列明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所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该费用全部用于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方面,单列设立,专款专用。在工程开工时承包人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明细列表报送监理单位:(略)
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略)
3)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
(30)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因承包人责任而导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损坏,其造成的损失(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施工期间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因施工期间发现文物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顺延。
(31)承包人应制订详细的,针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的要求作出演练,演练需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实施需要,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存在本项目的施工成本中。
(32)干扰与协调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2)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施工场地等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
3)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并不得以此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费用。
4)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发包人可根据情况协调外界对工程的干扰。
5)承包人应主动高效协调好设计、监理、咨询单位:(略)
(33)本工程使用的主材及发包人在实施工过程中有相应要求的材料、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检验试验报告。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按要求提交所有样板,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和封存,进场后必须按规定抽样送检,符合工程使用要求后,方可使用,如未经发包人第131页共175页
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发生货不对板,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
(34)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须(略)络,以便与发包人、管理单位:(略)
(35)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应与发包人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质量保证书》等。
(36)保证建筑工人工资的支付1)承包人应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建筑工人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建筑工人个人。
2)承包人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建筑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承包人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每个月向监理单位:(略)
4)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略)
5)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工人工资,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及相关主体索偿的权利。
6)承包人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2018】14号)及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湛人社【2019】266号)相关规定执行工人工资支付。每期按照工程进度款的20%存入承包人所设立的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7)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略))以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授权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第132页共175页
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方损失,承包方应赔偿发包方全部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的相关费用)。
承包人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和克扣,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略)
(37)承包人负责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负责办理工人相关上岗证件,保证工人持证上岗并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管理规定,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或单列结算支付。
(38)承包人必须按(略)建设档案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自己和分包单位:(略)
(39)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实施方案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数量。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承包人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国家规定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略)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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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场地布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作为本项目总承包单位:(略)
(41)承包人应充分预计到承包范围界面对承包人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和各种风险,承包人不得以承包范围界面不清或存在费用双方未确定或资源受限为理由,不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5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
(42)发包人需要已安装完成设备的相关资料(包含使用说明书),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
(43)承包人须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人员误工费、设备闲置等费用已考虑在合同总价中。
(44)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以及发包人的专业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责任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45)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略)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略)
(46)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1)全程派驻现场的设计人员,未经发包人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或更高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2)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用同等或更高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3)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4)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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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人直接招用建筑工人作为劳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应当依法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签证。劳动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建筑工人本人或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直接与建筑工人或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报发包人备查。
6)承包人雇用建筑工人仅限于劳务作业,并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并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7)承包人须把每月购买材料费、设备费、机械租赁费、分包项目工程款支付、劳务费等主要费用的使用计划和实际支付情况每月汇总并附相关证据报发包人备案。
(48)本项目的基坑、沟槽开挖土方堆放处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9)发包人调整项目的增减工作内容所引起的工程费用按本专用条款(略)条执行。
(50)承包人项目实施中须完全领会发包人的意图、修正发包人的错误,并且运用限额和优化设计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做到以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设计阶段,承包人要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优设计,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工程目的,又要达到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
4.2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方式:(略)
(略)履约担保的形式为保函形式或现金形式。
以现金转账或履约保函提交。
(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承包人由于自身的资金、技术、质量、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略)发包人行使兑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发包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承包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8天内,发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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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
(略)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略)码:;
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箱:(略)
通信地址:(略)

设计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略)码:;
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箱:(略)
通信地址:(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
人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略)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2天。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4.3条款。
(略)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包人和监理人。
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天内将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
(略)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4.3条款。
(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4.3条款。
4.4承包人人员(略)人员安排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后14个日历天内。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14个日历天内,
关键人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安全员。
(略)关键人员更换第136页共175页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15.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15.2。
(略)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详见本合同第4.4条款。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4.4条款。
4.5分包(略)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项目主体工程及关键施工内容。
(略)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除主体工程和关键施工内容外。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略)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不超过主合同价。
4.6联合体(略)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按14.3条执行。
第5条设计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略)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1)承包人(设计方)根据发包人提供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标文件所规定本项目设计的规模、使用功能在估算范围内完成设计工作。
(2)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配合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工程施工过程设计控制、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图现场配合服务、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等。最终施工图
(略)图、(略)工艺图、(略)结构图、泵闸电气及仪控图纸等正常使用
的必要的其他专业工程设计及其它。
注:①以上所有专业设计均应满足国家和各行业规范,地方法规、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意见。必要时,
根据发包人或主管部门要求,各阶段图纸应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取得盖章确认。第137页共175页
②上述合同范围内工作所需费用均包括在工程设计费中,不再单独收费。
(3)负责项目的基坑支护设计、基坑及其周边监测方案、施工图设计、全过程的技术把关及跟踪服务、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配合审核竣工图。各专业工程和分项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指标,满足需要。
(4)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确定服务时间,施工阶段必须按要求派设计服务人员常驻现场。
(5)配合施工工作及设备材料、系统的选型工作(包括编制技术要求及技术规范等)、现场指导与监督及质量缺陷处理等后续服务。
(6)工程结算配合服务及保修配合服务。
(7)本工程实行限额设计,承包人在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均应充分满足发包人的限额设计、限额施工要求,主动采取各种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措施,确保不超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略)施工图设计阶段(1)完成全部专业全套施工图纸设计,且设计深度必须满足现行国家、省及(略)关于施工图编制的要求;(2)承包人实施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所涉及的全部材料须按照中高档的材料价格进行编制。
(3)施工图预算及设计变更预算必须由承包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认可。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送发包人审查认可并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施工图审查单位:(略)
(5)施工图设计文件取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批文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略)
(略)设计深度要求(1)设计工作包括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期配合服务、专业设计配合服务及完成竣工图编制和审核及相关配合设计服务等阶段,承包人应完成各阶段的全部设计工作,并无偿承担各阶段深化优化设计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审查部门审查批准而出现的反复调整和修改的工作责任。在设计工作过程和成果审查审批过程中,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密切配合,充分尊重发包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相关修改意第138页共175页
见和建议对设计成果进行及时调整和深化优化,达到双方认可的最佳效果。各阶段设计图纸必须按(略)政公用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规章和规定。
(2)各阶段设计图纸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范、规程、标准,符合环保、节能等要求,当上述规范、规程、标准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采用的规范、规程、标准应按较高标准执行,除非当地相关部门另有规定。若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规范、规程、标准,应进行技术论证。
(3)所有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东省、(略)有关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编制施工图预算要求。
5.2承包人文件审查(略)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略)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根据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略)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略)
5.3培训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
5.4竣工文件(略)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按国家、省市、地方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
(略)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5.5操作和维修手册(略)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略)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为国家合格产品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且承包人不得使用国家明文禁止、淘汰的产品,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材料。
(1)材料和设备应提前进场,材料和设备进场前承包人应将进场材料和设备的有关资料交予监理工程师,第139页共175页
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略)
(2)若材料和设备未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而承包人擅自进场、使用,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2材料和工程设备(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按通过财政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执行。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样品(略)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略)
本工程所有涉及外观、外立面、装修、室内效果等部位的所有装饰材料、设备、货物等订购投产前,均需经发包人、承包人(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监理人三方确定样板并签订样板确认单后才能实施。
6.4质量检查(略)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合格或以上。
(略)质量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略)
(略)隐蔽工程检查第140页共175页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1)本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照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略)
(2)承包人应在阶段性验收合格前项目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3)本项目的各个子项目可以单独验收,各个子项目在具备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应按照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完工验收,并报送发包人和有关政府部门备案,根据设计变更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经发包人批准的甩项不影响项目验收。
(4)可单独竣工验收的子项目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同时向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略)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略)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略)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承包人应按照现行规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测、检测以及试验等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须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并进行备案),以上检测所需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文件,检测由发包人委托,由发包人、承包人、检测机构签订三方检测合同,属于承包人合同内包含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其余由发包人支付。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略)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根据发包人要求。
(略)场外交通第141页共175页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略)场内交通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略)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
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
由承包人承担。(略)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略)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开工前15天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现场合作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测量放线(略)补充条款: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下达开工令前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供的以上资料后应及时申报复测方案并组织复测。(略)的时间约定:下达开工令前3个工作日内。
7.5现场劳动用工(略)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工人工资,则发包人(或管理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并保
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偿的权利。
7.6安全文明施工(略)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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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
7.9临时性公用设施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略)条款执行。
7.10现场安保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开始工作(略)开始准备工作: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略)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8.2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8.3项目实施计划(略)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应列出各个子项目的实施计划安排、计划实施工程的程序、关键性时间节点、
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建设进度计划目标、保障措施等。若工程实际进
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以实现如期完工为前提合理安排建设进度计划并修改建设进度计
划。
(略)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建设进度计划。
8.4项目进度计划(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略)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略)项目进度计划(1)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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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没有实际改善,发包人(略)场价委托第三方单位:(略)
(3)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承包人须按要求及时提交赶工方案交发包人审查,论证赶工合理性及成本增加情况。
(略)设计进度计划(1)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因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的批准时间比本合同的设计进度计划中约定的时间延长,工期不顺延。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在收到签订合同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全专业工程设计详细计划表。
(2)设计开工日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赶上。具体按《设计进度计划时间表》执行,该《设计进度计划时间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略)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工期相应顺延,费用不增加。
(略)施工进度计划(略)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表,年度、季度进度及投资计划表,(略)络图。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在出施工图后7天内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
(略)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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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略)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略)径须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
人审核批准后执行。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按(略)条款执行。
(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5进度报告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略)条款执行。
8.7工期延误(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第(略)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为依据。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关键工期延误违约金,计算方法:(1)由于承包人(设计方)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在设计周期内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每延误一天,设计单位:(略)
(2)承包人(设计方)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略)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工期延误时,承包人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0万元/天的违约金,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可免除支付违约金并顺延工期。当工程实际进度严重落后进度计划有可能造成工程不能按期
竣工,而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计划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
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承包人施工承包范围,直至全部清场、终止合
同,承包人应予服从,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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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继续追偿。
(略)行政审批迟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承包人负责报送,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略)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按不可抗力标准执行。
8.8工期提前(略)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9条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略)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1)承包人负责竣工试验包括电力、工程设备、工艺设备和污水排放指标等污水处理相关的内容。(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10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
人提出修复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国家、省市、地方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验收(略)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略)
10.3工程的接收(略)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执行。
(略)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略)款执行。
(略)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若造成损失、损坏、损害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4接收证书第146页共175页
(略)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竣工退场(略)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接到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后15天内退场。
(略)人员撤离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按通用条款
执行。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期限: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1.3缺陷调查(略)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见附件2。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否。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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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略)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变更程序(略)变更估价(略)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审定施工图预算清单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审定施工图预算清单该子目价格×(1-中标下浮率)进行计算;(2)审定施工图预算清单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1-中标下浮率)进行计算;(3)审定施工图预算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相应价格信息的主要材料设备,参照广东省范围内同(略)的中档价格执行;《(略)建设工程造价
信息》及广东省范围内同(略)均没有对应信息价的,其价格由监理单位:(略)
13.4暂估价(略)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略)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3.5暂列金额按通用条款执行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略)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否。
(略)关于采用其他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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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基准日期:(略)或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当期审定后施工图预算的材料单价作为基准价格,审定预算当期作为基准日期。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略)(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在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略)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以下规定执行:①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略)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在结算时调整合同价格。
(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略)执行。
(略)增值税税率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国家税务部门公布的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增减时,发包人应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略)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固定单价合同。
(略)审核,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进度款。
(略)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按13.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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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略)工程费用①施工图预算的确定方法:本工程计价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执行。
由承包人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按相关定额及信息价等资料编制出施工图预算报送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
(略)审核,(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单价×(1-中标下浮率)作为合同固定单价,并作为进度款拨付的依据,计算式如下:工程费用=(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1-中标下浮率)。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略)工程设计费
工程设计费根据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其中设计收费以(略)经财审(或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计费额计算,其中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1.0。即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1.0×1.0×1.0×0.8×(1-中标下浮率),且不超过招标控制价。
(略)概预算编制费,根据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以(略)经财审(或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的工程设计费作为计费额,即概预算编制费=工程设计结算费×10%,且不超过招标控制价。
(略)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第一期开工预付款(即工程费用的30%和设计(含预算编制)费的30%)。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履约担保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前提交,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于28个工作日内应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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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预付款担保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提供预付款担保时间为签订合同前,担保期限为一年。
预付款担保形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金额的担保函。
14.3工程进度款(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略)
(2)工程费用支付方式:(略)
(5)本项目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同等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国家、省市、地方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
开票信息:单位:(略)
(略)地址:(略)
(略)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发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付款计划表(略)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略)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通用条款执行。
14.5竣工结算(略)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后承包人在30个日历天内编报工程结算。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国家、省市、地方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按国家、省市、地方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
(略)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报送财政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审批,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为准。
结算原则:工程设计费结算原则:以财审(或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的最终工程设计费作为收费基价,最终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中标下浮率),调整第152页共175页
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为1.0。最终预算编制费为最终设计费的10%。若结算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则以结算价作为最终结算价;若结算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则以招标控制价作为最终结算价,超出部分由设计单位:(略)
工程费用结算原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编制竣工结算书,最终以财审(或第三方咨询机构)
审定的竣工结算作为工程费用结算价。若结算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则以结算价作为最终结算价;若结算价
高于招标控制价,则以招标控制价作为最终结算价,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略)
14.6质量保证金(略)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略)
(2)3%的结算款;
(3)其他方式:(略)
(略)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略)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略)
(不含利息);(3)其他预留方式:(略)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最终结清(略)最终结清申请单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略)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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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略)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2)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略)
(略)发包人违约的责任(1)因发包人违约让承包人未能在开工令规定时间内如期开工,发包人应按实际延误的工期相应延长工期,但不支付任何费用。
15.2承包人违约(略)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略)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略)(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除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根据本专用条款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违约金。
(略)承包人发生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略)(7)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赔偿发包人损失。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3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除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下述方式:(略)
(2)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略)(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撤离一台设备或每撤离一批次材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略)(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不合格工程不予计价,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需赔偿发包人损失。
(4)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略)(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专用条款8.7条款执行。
(5)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略)(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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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修补费用的两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承包人如出现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现象,导致工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调查属实,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代扣支付,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
(7)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略)违约金。
(8)承包人设计方未按投标时承诺的人员到位,发包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员支付人民币(略)违约金/次。
(9)承包人在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
(10)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要求或指令,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略)/次天。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天。
(1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或引导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阻碍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发包人和监理人员。若发生此类事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一切法律责任。
(12)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滞后本合同关键节点工期及总工期要求的,按照本专用条款11.5款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条款处理。
(13)发包人或监理人检查,如发现承包人人员没有戴安全帽的,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管理人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人次,施工人员500元/人次。
(14)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周报》、《月报》等文件,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00元/次违约金。
(15)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符合(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电子磁盘资料等,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16)承包人拒不执行或以任何理由消极响应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变更等指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经发包人再次书面要求后仍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自行组织实施,相关成本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情节严重时可以解除合同。
(17)对于本合同未予以规定处理办法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2万元/次,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18)根据发包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图说明、工程量清单、相关资料及说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由承包人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进行承包施工。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如确需分包的工
程,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协商并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工程施工资质,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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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合同必须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对分包人分包工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9)承包人逾期提交设计成果,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略)违约金/天。
(20)若由于承包人在预算编制阶段,出现漏项、工程量错误或招标分析缺项等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量或单价偏差(|(承包人编制的预算成果-审核后的预算成果)/承包人编制的预算成果|)超出5%,且不超出10%(含10%)时,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金:工程造价偏差超出10%时,则发包人有权处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预算编制费的10%作为违约金,且有权解除合同。
(21)若由于承包人在预算编制阶段,出现漏项、工程量错误或招标分析缺项等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量或单价偏差(|(承包人编制的预算成果-经批复的概算)/经批复的概算|)超出5%,且不超出10%(含10%)时,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金:工程造价偏差超出10%时,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预算编制费的10%作为违约金,且有权解除合同。
(21)若承包人在预算编制阶段,出现漏项、工程量错误或招标分析缺项等设计人原因,导致主材预算单项子目误差((单项子目审核造价-单项子目概算造价)/单项子目审核造价)超出10%时,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单项扣除咨询人签约合同价预算编制费的5%作为违约金。
(22)本工程由有实力、有资质、有经验、有信誉、有社会责任感的“五有”施工单位:(略)
(23)15.2条所述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所有违约金,发包人均有权在应付款项中扣除。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略)通知改正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按专用条款(略)执行。
(略)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略)
第16条合同解除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56页共175页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异
常天气: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六级以上地震,正面吹袭(略)的十级以上台风或龙卷风,或者(略)出现降雨量大于200mm/d特大暴雨,雷击引起的火灾。承包人应于台风、暴雨天气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项目所(略)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
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第18条保险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略)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购买,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略)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购买。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略)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
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
责任。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略)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购买。
18.3货物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购买。
18.4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建筑工程—切险由承包人负责购买。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
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略)保险凭证保险单的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略)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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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争议解决
19.1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19.2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略)
(2)向提起诉讼。
第20条补充条款
20.1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增减项目规模,承包人需无条件同意。建设内容中配套设施需得到发包人书面通知,才能启动有关建设程序。
20.(略)审核及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额的60%;经监理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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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5:安全责任书附件6:廉政承诺书附件7: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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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发包人要求》详见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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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面的防渗漏,(略),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保修内容以本工程竣工结算所包括的全部内容为准。
二、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3)(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电梯、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略)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室外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略)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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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一次性扣留。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贰年后的30天内(以发包人开出支票、银行受理之日为准),发包人应将质量保证金(无息)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必须按约定进行保修,违约将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并处罚。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联合体牵头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须长期真实有效)(须长期真实有效)第162页共175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略)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略):账号:
联合体成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略)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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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略)
项目立项批复1
招投标文件1
中标通知书1
设计施工图纸成果10
其它技术资料10
技术档案资料5
竣工图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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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1.主要管理人员表(施工方)
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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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管理人员表(设计方)
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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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施工安全责任书
施工安全责任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安全条例、工程监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监理单位:(略)
一、发包人安全生产职责1.发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选择符合安全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2.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为确保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到位创造条件。
3.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等各类隐蔽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地下管线会签手续,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施工准备工作。
4.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各方与发包人可靠的通信联系。
5.负责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略)
6.负责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管协调工作,发包人工程负责人随时督促监理单位:(略)
二、监理单位:(略)
1.监理单位:(略)
2.监理单位:(略)
3.监理单位:(略)
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中应包括安全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
监理工作的安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审核查验职责1.建设工程有无施工许可证;2.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略)
5.审查施工承包人是否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交底资料制订了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二)安全检查职责1.检查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2.检查承包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承包人进行的安全自检工作情况;4.检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未经监理单位:(略)
(三)督促整改职责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监督承包人立即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向承包人下达暂时停工整改通知的同时应报告发包人。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的,及时向(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承包人安全生产职责1.施工承包人对其所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施工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在建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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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与实施。
3.施工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其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总平面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略)域围界,标志线、标志灯布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略)线,施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道口等;(2)对施工中的漂浮物、灰尘的控制措施;(3)对施工噪声及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4)施工机具影响施工现场运行标准的情况和控制措施;4.施工现场应健全各类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设备、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及职责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及高处作业防护、施工机构与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检查、验收制度,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适用。
5.承包人及工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全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及行业规章、规程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现行的“一标准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建设工程供电安全规范》(GB(略))、《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验评分标准加强安全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并作好记录。
6.施工现场应具备良好安全保证措施与完全的安全实施。严格执行临边洞口的防护要求,建筑四周要求封闭施工,进入现场应设安全通道等,临街面施工必须封闭施工,保证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
7.施工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产生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岗位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特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承包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9.施工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意外伤害、伤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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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监理单位:(略)
施工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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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
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定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略)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略)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获取:(略)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略)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略)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略)
(五)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略)
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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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略)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略)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略)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发包人、相关单位:(略)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略)
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略)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除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外,发包人有权将相关人员直接清除出工地范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略)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止。
发包人(公章):月日承包人(公章):月日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202年2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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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施工车辆管理承诺书
施工车辆管理承诺书

我方针对贵方组织建设的工程总承包(EPC)的施工工作,做出如下关于泥
头车等施工车辆雇用及运输管理承诺:1.我方承诺,无论是自行运输或委托专业运输企业运输余泥渣土,所用的泥头车及运输企业必须具有(略)交通部门、城管部门以及交警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如因证件不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我方独自承担。
2.我方将加强对运输车辆、泥头车装载的监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交警、城管的相关法规。
3.我方承诺,使用于本项目的泥头车均是合法车辆,无假牌、套牌、报废、(略)等违法现象;所有车辆均具有机动车辆行驶证,具备全密闭机械装置,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年度检验的合格证明,车辆构件无残缺破损,上路前确保车辆机械、灯光符合安全性能标准。(略)(略)名称:(略)
4.施工期间施工运输车辆(含泥头车)必须按所(略)(略)线和时间段行驶。
5.我方承诺,建筑工地实行硬地化,并设置冲洗保证设施,(略),保证车辆整洁。上路前所有泥头车尾箱盖必须盖严、盖平,(略)面倾泻洒落淤泥渣土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
6.(略)租赁的,我方另外提供双方合作的协议书,(略)名称:(略)
7.我方承诺,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略)
8.我方提供泥头车车辆所有人、(略)、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清单,对凡不履行责任的车主、司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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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方承诺,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泥头车交通事故或其他违规行为,我方将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0.我方承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如使用的泥头车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由我方负完全责任并全额赔偿,贵方可视情节轻重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1)泥头车为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略)牌、未年审、未投保、报废拼装、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冲禁令等交通违章行为;2)冲红灯、冲禁令、不按道行驶、鸣喇叭等违章行为;3)严重超载、超速、超高、(略)线行驶、(略)等违章行为;4)泥头车无密闭加盖或密闭装置损坏、(略)、乱倒和乱撒余泥渣土、尾气过度污染;5)由于我方泥头车的过失,导致有关单位:(略)
本承诺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24年月日
第174页共175页
附件8:履约担保(仅供参考)

鉴于(发包人名称:(略)
“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略)
本项目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略)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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