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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所属地区:福建 - 泉州 发布日期:2024-01-23
所属地区:福建 - 泉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1/2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各区人民政府、泉州(略)、泉州台商(略)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略)
现将《(略)城区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略)建设局(略)城市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略)城区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改(略)人居环境,推进生(略)、国家生态园(略)建设,建设美丽家园,结(略)实际,决定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的及意义
立体生态住宅,是将绿色生态理念注(略)建筑,(略)立体绿化,形成户户有花园庭院的建筑模式。立体生态住宅,打破了传统居住模式,(略)提供了新的居住方案,(略)建筑与园林景观相生共融,真正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推行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对推动房地产行业实现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立体生态住宅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住宅规范及规定,以保障建筑安全性(略)风貌的整体协调性为基本原则,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在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的前提下,按照经济、适用、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建设形式
(一)户属空中花园:设置外挑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的空中花园,宜设置在每套住宅的客厅外及建筑转角处,且空中花园正对上一层外墙面不得设有客厅、卧室、厨房、书房的窗户,保证私密性。
(二)空中园林街巷:设置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略)
(三)住宅建筑单套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20平方米。
(四)底层公共休闲空间:建筑底层(除底层设置商业外)设置层高不低于3.3米、不高于6米的居民公共休闲活动空间。
(五)住宅建筑北面不得设置空中花园、空中园林街巷,不得设置跃层式住宅,不得设计带有敞开连廊的户型。
四、适用范围
(略)城区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略)
(略)城区或重点地段试点地块项目且在地块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时才可进行规划建设。
五、支持政策
(一)若试点项目采用户属空中花园建筑形式,外挑尺寸应不小于2.4米且不大于4.0米,高度不应低于2个自然层高,绿化部分面积不应小于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的50%,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略),空中花园不封闭、无围护结构,且后期不得分割。
户属空中花园在符合以上要求时,允许空中花园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且不受技术规定有关该类空间的面积比例控制。
(二)若试点建筑采用空中园林街巷建筑形式,应设有连接一定数量住户、(略),高度不应低于2个自然层高,平台不封闭、无围护结构,且后期不得分割,开敞面无围护墙但应有围护设施,沿开敞面应做绿化。
(略)在符合以上要求时,(略)(不含公共配套设施)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建筑面宽不受相关技术规定的面宽控制。
(三)在满足日照、消防和安全距离规定要求的前提下,试点项目的建筑间距的计算边界可按户属空中花园外挑尺寸的二分之一范围线进行控制,但不得超出实际用地红线范围。
(四)立体生态住宅的建筑密度可按首层建筑物基底面积标准进行计算。
(五)立体生态住宅的空中绿化面积按20%折算计入项目绿地指标,但折算后的绿地面积不得超出项目总绿地面积的20%。屋顶绿化率不少于30%。地面绿化可执行海(略)相关技术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项目设计
1.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根据立体生态住宅的特性,提出具体的建筑设计要求。
2.由市城管局负责,结合泉州本地植物生长习性和分类,确定适宜种植植物品种参考清单和配置标准。
3.试点项目的户属空中花园、(略)增加绿化方案设计专篇,纳入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范围,由(略)管理局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项目验收
1.由市住建局牵头联合验收,市资源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配合,将试点项目的户属空中花园、(略)等特有部分及绿化实施情况纳入建筑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2.在项目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前须完成户属空中花园、(略)的绿化实施工程,市城管局参与联合验收现场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对户属空中花园、(略)的绿化实施情况进行质量把关。
3.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改变功能的不享受试点支持政策,由此造成的超容积率、超面积等依法依规查处。
(三)批后监管
1.开发建设单位:(略)
2.(略)的后期管理,劝导业主按照规范使用,保障立体生态住宅正常运行,对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市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等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大对试点项目的批后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零容忍”,(略)用途的,应重点查处,一经发现,顶格处理。
七、附则
1.本方(略)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试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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