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
(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
(略),点击“服务-掌上年报”,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
(略)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要提醒:年报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咨询电话:
(略)市场监管局:
(略)
(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
(略)统计局:
(略)
黄山海关:
(略)
(略)商务局:
(略)
外汇局
(略)分局:
(略)
特此公告。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姜梦 |
|
【联系电话】 |
15256210158 |
【客服微信】 |
152562101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