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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佳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20万只工业废桶清洗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所属地区:江苏 - 镇江 发布日期:2024-01-10
所属地区:江苏 - 镇江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环评公示
更新时间:2024/01/1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镇环审〔2024〕4号
(略)年处理
20万只工业废桶清洗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报送的《(略)年处理20万只工业废桶清洗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丹阳经济(略),租赁现有厂房约3650平方米,新建200L工业废桶清洗生产线、塑料废吨桶清洗生产线、破碎回收生产线各1条,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等公辅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回收利用工业废包装桶20万只(10万只/年200L工业废铁桶、9万只/年200L工业废塑料桶和1万只/年工业废塑料吨桶)的生产能力。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丹开委投备〔2023〕177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略)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3〕93号)和(略)人民政府意见,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完(略)废水和初期雨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略))洗涤用水、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限值。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欣盛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三级标准限值、《污水排(略)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B级标准限值和欣盛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原料桶库废气、实验废气、吸残废气、洗桶废气、破碎废气、喷漆房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和危废暂存间废气。项目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和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略))表1标准限值,硫化氢和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略))表2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和硫酸雾厂界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略))表3排放限值,硫化氢和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2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破碎粉尘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的相关要求,废标签纸、实验废液及沾染废物、吸残废液、废清洗剂、磁选残渣、废活性炭、水处理污泥、水处理废膜、蒸发浓缩液和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及修改单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略)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生产车间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上述范围内现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008/1008吨,COD≤0.3528/0.0504吨、悬浮物≤0.3226/0.0101吨、氨氮≤0.0353/0.004吨、总磷≤0.0045/0.0005吨、总氮≤0.0454/0.0121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3256吨,颗粒物≤0.1193吨,硫酸雾≤0.0029吨,氯化氢≤0.0756吨,氨≤0.027吨,硫化氢≤0.0009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1406吨,颗粒物≤0.056吨,硫酸雾≤0.0002吨,氯化氢≤0.0051吨,氨≤0.0033吨,硫化氢≤0.000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略)
七、(略)丹阳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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