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略)人民法院关于拍卖
(略)3单元
(略)住宅房地产的公告
河南省
(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月18日10时至2024年1月1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略)上(网址:
(略),户名:
(略)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3单元
(略)住宅房地产
(略)内可移动的物品及其他债权债务。
评估价:
(略),起拍价:
(略),保证金:
(略),增价幅度:
(略)。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
(略)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其外观、结构、装修等及其它质量以标的物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卖人对标的物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面积差异等不做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
1)该标的物为现状拍卖,请注意瑕疵披露信息。请各竟买人认真阅读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审慎参拍。该房屋存在欠缴纳物业、水、电、暖气等费用,具体数额不详,该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请意向竞买人自行前往物业咨询。
2)司法拍卖、变卖成交的,买受人凭执行法院下达的拍卖成交裁定自行办理过户登记。标的物可过户的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支付,依相关规定由卖方负担的税、费,买受人可凭票向本院申请在拍卖款中列支。申请退还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自
(略)人民法院向买受人送达确定标的物权属的执行裁定书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拍卖价款将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故买受人不按上述期限申请退还卖方税费的,
(略)人民法院将依法发放拍卖款项不再处理该部分税费,买受人需自行向被执行人索要垫付的税费。
3)因各地相关部门政策不同,部
(略)房产存在土地未分割、无独立《国有土地使用证》;部分自建房产存在有房产证无不动产权证或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情况;另外有
(略)因遗留问题或规划问题,房屋登记部门对于小院房产不法办理过户。为保障竞买人的权益,所拍房屋能否过户请竞买人于拍卖开始前自行向土地房产部门咨询,法院只向相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不承担能否过户的保证,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且自行接受标的物。竞买人一经出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未知的瑕疵,出价后又以房屋瑕疵或者过户瑕疵逾期不缴纳尾款或者拒不缴纳尾款的,保证金予以扣除。
4)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者注销他项权证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所拍标的物腾退期限因案情不同,所需时间不同,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的突发情况造成腾退不能的,本院不承担责任。
5)受托人提供的信息系委托人通过公开渠道收集整理所得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1月11日17时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参与购买的,请于2024年1月11日17时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
(略)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拍卖余款请在2024年1月26日17时前缴纳,
(略)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
(略)
(户名:
(略):
(略)8)。
2、
(略)上付款方式:
(略)
付款教程:
https://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
(略)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
(略)上充值银行。
(略)查询,网址:
https://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略)拍标的物后,
(略)将生成相应《
(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
(略)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
(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
(略)(略)(邱法官)
淘宝技术咨询:
(略)
联系地址:
(略)
(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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