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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莱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

所属地区:江苏 - 淮安 发布日期:2023-12-14
所属地区:江苏 - 淮安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拟建项目
更新时间:2023/12/1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淮环开分表复〔2023〕59号
(略)年产12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根据你单位:(略)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本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并建(略)(略)。建设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与冷却塔排水一并达标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略)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熔化及天然气燃烧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通过“2套低氮燃烧+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高空达标排放;压铸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高空达标排放;抛丸工序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打磨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上述两股收集后的废气一并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高空达标排放。
建设项目熔化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SO2、NOx,以及抛丸、打磨、压铸成型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中相应标准,压铸成型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略))表1中相应标准。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SO2、NOx、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略))中表3中相应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附录A表A.1中相应标准。
3、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产生的如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脱模剂包装桶、废切削液包装桶、废润滑油包装桶、废活性炭、铝灰渣、压铸铝灰、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略)
5、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熔化、压铸车间,抛丸、打磨车间和车铣加工车间边界为起点分别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应确保范围内没有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在此范围内新增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严格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各项要求进行落实。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088吨,COD≤0.4666吨、SS≤0.324吨、氨氮≤0.0454吨、总氮≤0.0605吨、总磷≤0.006吨、动植物油≤0.0346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055吨、VOCs(非甲烷总烃)≤0.0108吨、二氧化硫≤0.054吨、氮氧化物≤0.2525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4779吨、VOCs(非甲烷总烃)≤0.0233吨、二氧化硫≤0.006吨、氮氧化物≤0.0561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略)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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