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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冀0224破4号唐山渤海锅炉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及须知

所属地区:河北 - 唐山 发布日期:2023-12-16
所属地区:河北 - 唐山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3/12/1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破产重整案
债权申报公告及须知
2023年8月8日,(略)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贾晓明的申请,(略)破产重整一案。2023年9月5日,(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略)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12月4日,(略)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大成(石家庄)(略)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3年12月15日,(略)人民法院在“(略)”上发布债权申报公告。(略)(以下简称“渤海锅炉”)债权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现管理人就债权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
(略)的债权人应当于2024年1月24日前,(略)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债权申报材料:
(一)债权申报表(机构/个人)
(二)债权人送达地址:(略)
(三)授权委托书(机构/个人)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申报材料清单
(六)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七)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主张债权类型的材料
1、各类合同、协议、借据、欠据、结算书、决算书、审计或鉴证报告等债权原始材料;交款收据、发票;银行付款单据、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备案、预告登记或担保的,还须提供备案、预告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书)等担保材料。
3、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
4、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供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等;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决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始材料。
5、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6、关于利息的计算方法及过程的书面说明。
7、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8、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的其他原始材料。
9、其他与债权形成有关的材料。
(八)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机构债权人需提供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印章并现场核对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如发生单位:(略)
2、个人债权人需提供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债权人签名捺印并现场核对原件)。
3、委托代理申报还需提供的材料:申报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机构债权人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债权人须债权人签字捺印)、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代理手续。①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②代理人为自然人,系申报人近亲属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能够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三、债权申报方式:(略)
债权人可通过现场提交或邮寄方式:(略)
(一)现场提交
1、债权申报时间:2023年12月16日至2024年1月24日工作日时间(9:00-12:00,14:00-17:30)。
2、债权申报地址:(略)
3、联系人:(略)
(二)邮寄
邮寄地址:(略)
(三)电子邮箱:(略)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略)
五、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一)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债权人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以申报债权额为基数,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在补充申报时向管理人缴纳。
六、重要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略)重整案中接收债权申报等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通知的申报期限、具体地点:(略)
(二)债权人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形成以及债权金额的证据材料,如实回复管理人在审核债权过程中对相关事实的询问,按管理人要求及时提交补充材料等,若因债权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报的债权成立的,将存在依法不能认定的风险。
(三)管理人将对接收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报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将不予登记或不予接收。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此种情形涉嫌“虚假诉讼罪”,管理人在审核债权过程中会加强审查,一经发现,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略)重整案有关信息将依法在“(略)”(网址为(略).cn/pcajxxw/index/xxwsy)公布,(略)站,及时了解案件相关信息。
(六)本须知及其他资料内容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为准。

(略)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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