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略)申请人:
(略)管理人。代表人:蒋红霞,系管理人的负责人。
(略)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
(略)协力(苏州)
(略)管理人。现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
(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本院查明,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有4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230783.46元。经管理人审核,认定债权总金额为215783.46元,其中社保债权53257.5元,普通债权金额162525.96元,核减金额为
(略)。另经管理人调查,
(略)职工债权金额为
(略)。管理人编制了《
(略)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了核查,在异议期限内无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已审定的债权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王叶俊等债权人的债权(详见附件《
(略)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程广超审判员高文祥
人民审判员李桂兰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翠
详见附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朱婷婷 |
|
【联系电话】 |
15385137696 |
【客服微信】 |
1538513769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