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略)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3)川1528破1号
(略):
2023年11月7日,
(略)的申请,
(略)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11月20日指定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重整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送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3月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汪璇 |
|
【联系电话】 |
13335654237 |
【客服微信】 |
1333565423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