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结清2023
(略)药品采购线上交易货款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根据《审计署关于广西2020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报告》(审社2021号)、
(略))等文件精神,
(略)(略)(下称“子系统”)
(略)药品及时结算回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结清2023
(略)采购药品货款
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药品采购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于2023年12月18日前,完成所有订单的验收确认工作。子系统于12月4日以及12月18日向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分别推送已复核通过的结算申请生成的对账单,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须在12月8日和12月23
(略)对账确认模块中将未对账的对账单进行对账明细确认并提交,对账截止日期结束逾期未确认的,系统默认无误,自动确认;有误的应在对账截止日期前及时进行核对,最迟不得超过12月23日。子系统将于12月8日对11月底前的所有已收货的采购订单全部完成代收代付货款结算;年底前完成所有2023年度已收货的采购订单代收代付货款结算。
二、切实执行代收代付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收货后,10个工作日内对配送企业提请的结算申请单进行核对,子系统对医疗机构审核通过的结算申请进行复核并生成对账单,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对已生成的对账单进行确认,
(略)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系统默认无误,自动确认;有误的应在对账截止日期前及时进行核对,最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略)自动确认的结算数据,向医疗机构发起自动代收,代收完成后,
(略)查询代收状态。对代收失败的,平台在查明原因后,再次发起代收。
对未能全部完成货款结清的医疗机构,
(略)进行通报并抄送各级医保、卫健部门。
(略)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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