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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水重要河段邵阳县蔡山团村至望江湖村段治理(二期)工程总承包监理服务项目

所属地区:湖南 - 邵阳 发布日期:2023-11-09
所属地区:湖南 - 邵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3/11/0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公告日期:2023年11月09日

资水重要河段(略)蔡山团村至望江湖村段治理(二期)工程总承包监理服务项目合同书协议书
委托人:(略)
监理人:(略)
合同名称:(略)
务项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略)(以下简称委托人),(略)(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资水重要河段(略)蔡山团村至望江湖村段治理(二期)工程总承包监理服务项目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略)
2、建设地点:(略)
3、工程等别(级):本项目工程等级为三级
4、工期: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略)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监理项目内容:从施工准备阶段到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包括施工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等;
3、监理费:44.50万元
4、监理阶段: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四、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伍仟元整,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略)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略)
七、本合同书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叁份;委托人执叁份,监理人执叁份。


委托人:(略)监理人:(略)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略)
(略)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
(略)
账户名称:(略)
(略)
(略):帐号:(略)048537
签订地点:(略)
签订时间:2023年10月13日签订时间:2023年10月13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略)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略)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略)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略)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略)
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1、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第471号国务院令);
(5)其他。
2、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略));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国家、省、地区及行业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
3、有关合同
(1)监理合同文件;
(2)施工合同文件。
4、技术文件
(1)监理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其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2)其他技术文件。
5、其它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及合同附件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2、监理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人委派监理人员;或者委派的监理人员不及时到岗;或者不配合委托人正常工作;
3、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失职而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4、总监在工地现场出勤率不小于70%的,或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出勤率不小于80%的。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U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2、U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监理费,经催告后仍不及时支付的。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无。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略)
资料名称:(略)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设计图纸
2
监理机构进驻现场日
不收回
保密要求按本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执行。
2
设计报告
1
监理机构进驻现场日
不收回
保密要求按本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执行。
3
测量基准点资料
1
监理机构进驻现场日
不收回
保密要求按本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执行。
4
施工合同
1
监理机构进驻现场日
不收回
保密要求按本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执行。
5
招、投标文件
1
监理机构进驻现场日
不收回
保密要求按本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U3U天;紧急事项U__1__U天;变更文件U__14__U天。
第十三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略)
名称:(略)
单位:(略)
数量
提供时间
交还时间
管理要求
备注
1
生活、办公用房






2
办公设施、设备






3
检验、测试设备






4
交通工具及生活






5
通讯设施






6
其他(水、电等)






第十七条委托人不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监理人自行投保,费用摊入服务酬金。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监理服务内容:U见附件U。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组建监理机构,接到委托人通知后2天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按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U按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U所有分部工程U。
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U90U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工程完成70%工程量后支付50%,合同完工后支付剩余款50%的监理报酬。
二、支付方式:(略)

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因通用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况引起的期限延长,监理人应得的监理附加服务酬金另行协商。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的两倍。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所载明的参与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均应保证都在项目现场到岗,总监理工程师驻工地现场每月不少于21天,少于21天的按每天(略)人民币/人/天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工地现场每月不少于24天,少于24天的按(略)人民币/人/天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及监理员驻工地现场每月不少于24天,少于24天的按500元人民币/人/天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实行考勤制度。并依据委托人制定的参建单位:(略)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前14天书面通知委托人,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资格不得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资历资格。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所载明的参与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均应保证都在项目现场到岗,除非委托人要求或者不可抗力,监理人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如监理人要求更换,经委托人批准同意后,监理人按照20万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监理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除依以上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略)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略)水利局。
二、诉讼机构为: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


第三部分附件

一、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
(一)设计方面
1.协助委托人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略)
2.协助委托人协调设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代表委托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4.及时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委托人报告。
5.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交底并形成纪要下发执行。
6.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与咨询专家对应地开展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及文件,分析研究咨询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委托人。
7.审查及批复施工单位:(略)
8.及时审核并批复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审核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优化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委托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工作。
2、不包括设备的监造工作。
3、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4、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包括土建及设备安装施工)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略)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含平行检测监理工作),平行检测单位:(略)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略)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四)保修期监理服务
按规范执行。
二、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进度款支付情况。
11.工程进展图片。
12.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二)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4.委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三)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四)文件报送份数:纸质资料4份,电子文档类1份。
(五)(略),按委托人的要求明确专人每天及时录入与监理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
委托人对监理人为本项目派出的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驻工地情况进行考勤,上述人员每天工作时间内在进行严格考勤,考核情况按月统计,直接作为监理人月度考核依据。委托人将对上述人员的驻工地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一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略)
甲方:(略)(简称“甲方”)
乙方:(略)(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合作的公平和公正,预防甲方利益受到双方经济合同之外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损害,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一致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条款的合作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保证合作双方员工的廉洁自律,保护国家和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协议书,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略)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略)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略)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为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个人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得向乙方介绍或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乙方同甲方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以下相应处理;乙方获取:(略)
1、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或发放报酬,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报销或发放报酬的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人员索贿,乙方不向甲方举报且满足其要求的,或乙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的,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行贿的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本责任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协议书按主合同份数制作,甲、乙方按收执主合同份数收执。



委托人:(略)监理人:(略)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略)
(略)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
(略)
账户名称:(略)
(略):帐号:(略)048537
签订地点:(略)
签订时间:2023年10月13日签订时间: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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