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略)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破195号
申请人:鞍钢矿山校办腾达铁矿管理人。
负责人:李放。
2023年10月25日,鞍钢矿山校办腾达铁矿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称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支付破产清算费用,提请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充分调查,该企业职工已经安置完成。企业自2003年因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无资产、无经营、无人员、无办公地点:
(略)
本院认为,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无法支付破产清算费用,故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后续若有财产追回的,管理人将依法追加分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鞍钢矿山校办腾达铁矿破产;
二、终结鞍钢矿山校办腾达铁矿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周智禹
审判员于淼
审判员苑克伟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胡春岩
书记员周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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