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05破74号
申请人:
(略)管理人。
2023年7月27日,
(略)(
(略))破产清算一案,
(略)管理人。2023年10月20日,
(略)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
(略)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过张贴、邮寄、
(略)提交财务账册、财务资料、印章证照等,
(略)未向管理人提交,
(略)的印章、证照、账册凭证、实物资产。截止目前,
(略)无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略)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
(略)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略)破产。
二、
(略)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叶梅芳
审判员林双
审判员顾瑜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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