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05破65号
申请人:
(略)清算组。
被申请人:
(略),住所
(略)。
法定代表人:华其兴,该公司董事长。
2023年7月10日,
(略)(
(略))
(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
(略)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裁定受理,
(略)管理人。
本院查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过张贴、邮寄、
(略)提交财务账册、财务资料、印章证照等,
(略)未向管理人提交,
(略)的印章、证照、账册凭证、实物资产。截至债权申报期届满,未有债权人申报债权,
(略)不具备破产原因。
本院认为:
(略)债权申报期满,
(略)管理人申报债权,
(略)不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略)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梅芳
审判员林双
审判员顾瑜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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