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
(略)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现有零售点布局等因素,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略)(略)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第三条
(略)烟草专卖局负责
(略)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工作,在具体进行布局时,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分区布局、分类施策、进退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合理布局细则
第四条
(略)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取最
(略)场单元管理模式。依据
(略)地理位置分布的特点,将
(略)烟草制品
(略)场划分为
(略)场、
(略)场、
(略)场三种
(略)场单元(详见附件1)。
(一)
(略)场按
(略)分为7个
(略)场单元,按照具
(略)和街道分为16个
(略)场单元。
(二)
(略)分为11个
(略)场单元,按照乡镇政府所在地分为32个
(略)场单元。
(三)
(略)场的零售点:高铁站、加油站。
第五条
(略)通过对零售点单元格实行总量规划和间距限制,实现
(略)零售许可证的规划。
(一)总量规划。全县零售点以单元格为单位:
(略)
1.现有类别。全县所有现有单元格,实行动态管理。现有单元格的新增配额来源于每年许可证的注销数量,在单元格内的许可证数量大于本办法发布之日零售点数量的80%时,实行“退二进一”原则;在单元格内的许可证数量小于或等于本办法发布之日零售点数量的80%时,实行“退一进一”原则。
2.新建类别。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集程度、地理位置等因素,
(略)、商业步行街等新
(略),可根据新建规模增设对应的新增配额。
(1)
(略)场。
(略)规划建设新建
(略),当新建房屋和门面数量之和在1800户以上的(含1800户),可单独增设零售点单元格,按照新增配额与新
(略)的房屋加门面总户数1:300的比例增设零售点配额,且最多不超过8个(含8个)零售点,增设配额办完后,实行单元格内“退一进一”原则。当新建房屋和门面数量之和在600户以上(含600户)不足1800户的,按照新增配额与新
(略)的房屋加门面总户数1:300的比例增设零售点配额,增设配额办完后纳入就近零售点数量最多单元格的统一管理。当新建房屋和门面数量之和不足600户的,不增设零售点单元格,纳入就近零售点数量最多单元格的统一管理。
新
(略)的零售点增设配额,按照新办许可证与符合变更条件零售户迁入申办许可证各占50%的比例分配。配额出现奇数的情况,平均分配后的剩余配额,按申请先后顺序分配。增设配额两年未办完的,剩余配额
(略)分新办和迁入变更。
(2)
(略)场。
(略)规划建设新增
(略),不增设零售点单元格,纳入所在地
(略)场单元格的统一管理,实行单元格内“退一进一”原则。
3.零售点单元格及数量管理。
(1)退出卷烟经营的零售点配额仅在该单元格内有效,有效期三年。
(2)县烟草专卖局每年12月初统计当期退出情况(当期数据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公布次年可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单元格及数量,自次年1月1日起执行。对次年1月1日0点起提交的申请,
(略)烟草专卖局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当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退出的零售点,纳入次年的统计范围。
(二)间距限制。
(略)场零售点间距要求为100米;
(略)(含原乡镇政府所在地场镇)零售点间距要求为50米;非场镇所在地不增设零售点。
1.
(略)(略)点之间的距离。
2.
(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略)径进行测量。
3.
(略)点,
(略)点。
第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数量限制和间距限制:
1.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高铁站候车室可设置1个零售点。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三个月内于原地址:
(略)
3.部
(略)、戒毒所、看守所、监狱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业态,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4.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原营业执照被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但在本规定出台之前原持证人已办理新营业执照,且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
(略)
5.持证个体工商户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地址:
(略)
第七条符合特殊情形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不受本规定数量限制(迁入新
(略)除外),限享受一次政策照顾:
1.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之内,于原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在许可证所在地场镇范围内,另行选址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所受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2.
(略)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之内,于原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在许可证所在地场镇范围内,另行选址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因政府原因,存在集体搬迁(超单元格零售点总数50%)情况,且在许可证所在地场镇范围内,政府暂未完成
(略)域规划建设的,在临时另行选址经营时可按本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自另行选址经营之日起5年(含5年)内,因政府完成规划建设,再次提出新办或变更的(原许可证所在地场镇范围内),可按本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
3.位于中小学校周边距离100米(含100米)范围内、取得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周边距离30米(含30米)范围内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在许可证所在地场镇范围内另行选址经营的。
4.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法被撤回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所在地场镇范围内另行选址经营的。
5.
(略)场零售户另行选址经营的,仅限本单元格内;
(略)场与
(略)场的零售点不
(略)域类型选址经营。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间距标准的80%执行,受本规定数量限制:
1.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便利店
(略)。营业面积以其房屋权属证明文书记载为准。
2.现役军属、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必须独立经营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3.中、重度残疾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申请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参与经营,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1)中、重度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包括:
A.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B.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C.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D.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2)中、重度残疾人有以下任一情形的,不享受照顾政策:
A.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B.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C.其他足以认定家庭经济不困难的情形。
第八条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一)经营场所类
1.经营场所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炸药、烟花爆竹等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2.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的;
3.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
4.经营场所位于居民住
(略)内的;
5.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园内及周围100米(含100米)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位于取得办学资格幼儿园园内及周围30米(含30米)范围内的;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
(略)域或场所。
(二)经营主体类
1.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其它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
(略)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中小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幼儿园有多个出入口的(不含常闭出入口、消防专用通道、教师专用通道),
(略)点作为间距测量起算点。
第十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专门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对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备案的机构。
第十一条
(略)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原《
(略))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
(略)烟草专卖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附件:
(略)烟草制品零售点单元格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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