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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8827)灯塔市人民法院关于位于白塔区新华路74-6号楼西1单元18层42号住宅(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辽宁 - 辽阳 发布日期:2023-10-12
所属地区:辽宁 - 辽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业务项目
更新时间:2023/10/1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立即查看)受业主单位:(略)
(略)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止(延时除外)***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贾蕊、付强名下位于(略)住宅面积(略).(略)㎡(详见评估报告)。
标的产权及过户信息需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
标的图片仅供参考,具体以(略)实物及实际交付为准。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略)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他人拍卖的,(略)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略)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略)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略)钟。
五、拍卖的方式:(略)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外观、内在全部情况;存在的抵押、租赁、拖欠税、费等债务负担;现存的及潜在的实物及法律上的瑕疵;在过户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等,由买受人自行核查、了解、确认,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特别提醒: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和权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标的是否能够(略)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由登记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略),由买受人自行调查了解。标的所属土地相关信息由竞买人自行了解。
标的面积最终以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定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予调(略)。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财产如存在占用情况,本院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腾空,具体时限不能确定。财产交接后,发生占用问题,自行解决。在过户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过户完毕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还可能存在因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竞买人(委托人)。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略),本院仅负责向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不负责提供其他单据或凭证,包括与纳税相关的票据或单证),由登记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略)。(略)权证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金(略)查扣标的物之后产生的欠费(包含但不限于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供暖等欠费)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费、金,可能存在的包含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供暖等欠费依法由各自承担,有关税费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的税务、房管、国土、不动(略)等相关部门了解确认,与拍卖人无涉。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前与本院联系。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略)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略)个过程。优先(略)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略)权。
九、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略)(略)并通过实名认证((略)需通过实名认证),(略)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略)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略)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应于拍卖结束后7日内((略)),逾期未补交该款,视为放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若本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以本次拍卖规定的保留价予以抵债的,应于本次拍卖流拍后次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似向本院申请抵债,并于次日将差额价款全额缴至本院,预期视为放弃权利。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略)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略)的情况,请竞买人根(略)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略)址:***/issue/(略)-(略).html十三、依照法释〔(略)〕(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及相关附件。
咨询电话:李法官,电话:(略)-(略)、(略)。
(略)-(略)联系地址:(略)
(略)址:***/a>
(略)”上发布。
注: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本院所有。
(略)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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