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
(略)
法定代表人:李仕凤
联系人:
(略)
地址:
(略)
邮编:530022
(略)以现场递交方式:
(略)
质疑事项共2项:
质疑事项1:
(略)的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存在虚假应标,应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质疑事项2:评委未理解采购人:
(略)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
(略)的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存在虚假应标,应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恳请贵方认真核实。
2、该项目未完全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进行评标,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损害了我方正当权益。
(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依法另行确定中标单位:
(略)
为此,我公司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答复: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详见附件一)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略)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填报数据为其上一年度数据。
(略)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款进行了无偏离响应,其中包含响应承诺“长期派驻4名维保工作人员”;
(略)响应文件中“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及“项目实施人员社保证明材料”中人员均大于4人。
(略)响应文件中长期派驻维保工作人员已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存在“商务条款偏离表虚假应标”情形或“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者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情形。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答复: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详见附件一)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略)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填报数据为其上一年度数据。质疑人所述“
(略)从业人员3人,无法满足采购需求‘需长期派驻4名以上(含4名)维保工作人员’要求”缺乏事实依据。
本项目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依法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了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评审过程合法合规。本项目的评审方法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磋商小组对各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报价、技术、商务因素评审基于每家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的响应、符合情况,结合相对应的分值设置标准进行评分,不存在有倾向或者歧视情况。质疑人自我评估分数、
(略)的评估分数、比较情况缺乏综合性、科学性及事实依据。
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1答复:
(略)的响应文件不存在“商务条款偏离表虚假应标”情形或“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者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情形,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质疑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不成立。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2答复:
本项目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略)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中“采购人:
(略)
(略)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
(略)财政厅投诉。
(略)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支持!
特此复函。
(略)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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