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坪财购诉决﹝2019﹞1号
(略)尖
(略)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
(略)
法定代表人:张秀文
地址:
(略)
联系电话:
(略)
被投诉人:
(略)尖
(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崔晋文
地址:
(略)
联系电话:
(略)
被投诉人:
(略)
法定代表人:钟丽
地址:
(略)
联系电话:
(略)
二、投诉事项及处理决定
2019年1月18日,
(略)代理的采购人:
(略)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现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
(略)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属于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诉事项。
经查:
(略),股东张小要,法定代表人张小要,监事刘中喜。
(略),股东为刘中喜和水玉冰,法定代表人刘中喜,监事水玉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
(略)
(二)关于“
(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包含本项目相关服务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参与投标的单位:
(略)
经查:
(略)经营范围为:“办公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体育用品、文化用品、纸制品、洗涤用品、标识标牌、家用电器、照明器材、通讯设备、家具、办公用品、交通器材、电力设备、电脑耗材、安防设备、医疗设备、防爆器材、日化用品、劳动防护用品、花卉苗木的销售;电脑图文设计制作;食品经营;广告业务等”。
项目招标公告中第四条关于“参与投标的单位:
(略)
(三)关于“此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有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与排名应公开公布,但在没有公布评分由高到低排列的前三名和各个供应商的得分情况的前提下,而直接确定了中标人,这与招标文件明显不符”投诉事项。
经查:本项目于2019年1月8日组织开、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了详细评审,并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向采购人:
(略)
投诉人认为应当公开供应商得分和排名所依据的是:“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第六条第22点: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结果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列前三名为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
(略)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未强制规定公开供应商的排名和得分情况,招标文件中也未规定对此需要公开,故,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略)尖
(略)人民政府或
(略)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尖
(略)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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