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破产清算案
责任告知公告
(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略)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略)管理人,负责人是谢然。
管理人已发函通知贵方按照《接管告知书》
(略)的财产、印章、账册及重要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等规定,如贵方怠于履行义务,
(略)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者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贵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烦请贵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略)财产、
(略)财产的行为。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贵方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略)管理人
2024年5月23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略)
联系地址:
(略)
联系电话:
(略)
联系邮箱: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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