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破申7号
申请人:
(略),统一社会信用代
(略)58063X2,住
(略)。
法定代表人:王灵燕。
被申请人:
(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2CF9E154,住所
(略)商铺。
法定代表人:蒋航锋。
(略)(
(略))
(略)进行破产清算。
(略),
(略)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略)于2018年11月2日登记成立,现登记机关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烟草制品销售;酒吧服务;歌舞娱乐场所经营;会务会展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为营业性演出提供场所;经营演出经纪业务。经初审,被申请人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7件,申请执行标的为358720.46元。
本院认为,
(略),其住所地在本
(略),故其破产主体适格,且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初步调查,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其破产原因具备。综上,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章华海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骆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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