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池州**
(略)在长江河道内未批先建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长江河道内未批先建
【要旨】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长江河道滩地内修建建筑设施。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3日,
(略)河道管理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池州**
(略)(略)东边长江滩地开挖建设设备基础,建设设备池。据调查,池州**
(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长江河道滩地内修建建筑设施。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池州**
(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长江河道滩地内修建建筑设施,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河道是水资源的载体,也是排涝行洪、维护生态的重要空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相关设施项目,应秉持“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本案例中池州**
(略)未经批准擅自在长江河道滩地内修建建筑设施,违反了水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略)水利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在长江河道内未批先建、侵占河道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安全。
【联系人:
(略)
黄赵军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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