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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

点击率:4次 发布日期:2024-05-17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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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码:430624********2032,住址:(略)*村):
你作为申请人申请保障方式:(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告知
附件:住房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东建住保〔2024〕31号).pdf
联系人:(略)
电话:(略)
地址:(略)
(略)建设局
2024年5月17日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略)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