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
(略)
当事人
基本情况
姓名或
名称:
(略)
乐东利国目林小吃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目林
地 址
(略)第30幢第12号商铺
联系
电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
(略)MA5RT4UU6X
本单位:
(略)
以上事实有1.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对陈忠恒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4.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情况;5.健康证明1张,证明从业人员已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该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单位:
(略)
综上所述,你(单位: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族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东黎族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0日
(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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