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跨普罚决字〔2024 〕第42 号
被处罚人:蔡勇,性别: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
(略)吗:469027**********78,联系电话:
(略)
本机关于2024 年 4月25 日立案调查,该地块的权属权是村委会,一直以来都被村民陆续在该地块上挖取砂土,形成了一个土坑,部分被堆放垃圾。因当事人盖房子需要用到砂土,2024年3月20日蔡勇开自己的1辆挖机车,叫来朋友帮开4辆东风车,到了现场后,已装1辆车9立方砂土,另外1辆装2立方砂土,剩下两辆车是空车,过程中就被公安部门现场扣押车辆,目前被扣押的1辆挖机(黄色车身)、4辆东风车(车牌:琼A****0、桂k.*****5、琼D****7、琼A****1)。未向外销售,没有违法所得,车辆目前停放在黄流交警停车场。
上述行为违反《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修正版)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县公安局《关于移送九所镇新庄村处非法采、运砂车辆的函》乐公函〔2024〕96号、四名佐证人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4 年 5 月7 日__乐__综执跨罚告字〔2024 〕第47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
(略)
根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修正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关开采活动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公布自然资源领域不予处罚清单及行政处罚材料标准的通告》(2021年12月15日)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矿产类)“3.无证采矿:A.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单位:
(略)
你(单位:
(略)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
(略)
你(单位:
(略)
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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