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略)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
(略))等规定,现将《
(略)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
(略)建设局反映。
(略)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略)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
(略))等文件精神,结
(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为缓
(略)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由政府提供行政支持,充分
(略)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建设运营,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限定户型面积、租赁用途和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
(略)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租赁运营、监督管理。
第
(略)政府
(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总体责任,发挥
(略)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
(略)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
(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组织
(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供应、准入退出、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健全完善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第二章资格申请
按照住房筹建方式:
(略)
第五条申请政府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
(略)市区就业创业并
(略)市区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达6个月或以上。
(二)已婚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
(略)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未婚申请人及其父
(略)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申请人及其上述家庭成员当前未正在享
(略)市区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申请人及其上述家庭成员已申领住房货币补贴的,自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次月起暂停申领,待退出房屋租赁后再衔接发放。申请人及其上述家庭成员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单位:
(略)
第六条申请社会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
(略)就业创业并
(略)缴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
(略)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当前未正在享
(略)市区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第七条申请在产业园、教育医疗基地等配建的定向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准入条件不受“申请人及其配
(略)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限制。
第八条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能申请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配租。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略)首次拥有住房(商务公寓)且房屋交付使用未超过12个月(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为准)的,视为“无自有产权住房”。
第九条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查验: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三)申请人有效居民户口簿。
(四)申请人缴交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五)
(略)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以上材料中,审核部门能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
(略)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十条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向项目所
(略)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项目出租单位:
(略)
第十一条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配租:
(一)
(略)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告;
(二)申请人按照配租通告的要求,提交认租申请,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
(三)主管部门按照配租通告确定的规则组织资格审核;
(四)
(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合格申请人名单;
(五)主管部门按照配租通告确定的规则确定选房排序并组织选房;
(六)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与产权单位:
(略)
第十二条申请社会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向出租单位:
(略)
第十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次签约租期不超过3年。申请在产业园、教育医疗基地等配建且定向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一次签约租期不超过10年。租赁期满后,经项目所
(略)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承租人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可申请续租。
第十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标准为:3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配租2居室及以下户型,2孩以上家庭可配租3居室及以上户型。社会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标准由出租单位:
(略)
第十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租赁价格,租金收入归出租单位:
(略)
第十六条承租人租住政府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增加或实际就业地点:
(略)
(一)属于“家庭人口增加”的,承租人提供结婚证和出生证原件等相关材料核验。
(二)属于“实际就业地点:
(略)
承租人租住社会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与出租单位:
(略)
第十七条出租单位:
(略)
第十八条出租单位:
(略)
第十九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须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方可投入使用。保
(略)管理。出租单位:
(略)
第二十条承租人租住政府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享有同地段商品住房居民同等教育、户籍等公共服务待遇,承租人可按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等手续。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租单位:
(略)
(一)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已投入运营的,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
(二)向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出租住房,被住建部门督办整改且拒不整改3次以上的(含3次),严重失信的。
(三)违规出售、以租代售的。
(四)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五)运营期间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承租资格随之被取消。承租人应按期腾退住房,自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申请。
(一)买卖、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欠缴租金或物业管理费3个月及以上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
(略)区获得自有产权住房的,或不再
(略)就业创业的,应向出租单位:
(略)
第二十四条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予以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
(略)场租赁租金标准收取房屋租金。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出租单位:
(略)
第五章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租单位:
(略)
第二十六
(略)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指导、检查和督
(略)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安全使用,应
(略)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建立巡察制度,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人资格进行复核,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
(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述的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市区。其解释参照《
(略))第三条。
(二)新市民。是指因就业创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
(略)市区常住,未获
(略)市区户籍或
(略)区户籍不满3年的各类群体。
(三)青年人。是指未满35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请人。
(四)出租单位:
(略)
(五)自有产权住房。其解释参照《
(略))第十六条。
(六)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是指根据住房保障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承租、购买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等方面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七)市场租赁租金标准。参照《
(略)建设局关于
(略)市区商品房屋
(略)场指导性租金》中相关的指导价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
(略)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一图读懂《
(略)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转载来源:
(略)(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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