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跨普罚决字〔2024 〕第44 号
被处罚人:陈晓华,性别,汉族,19**年*月*日出生,海南省乐东黎族
(略)吗:4600*********578 ,联系电话:
(略)
本机关于 2024 年 4月15 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
(略)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县公安局《关于移送利国镇官村河道处非法运砂车辆的函》乐公函〔2024〕84号、县水务局关于对利国镇官村河道处非法运砂车辆进行审核认定的函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6 日__乐__综执跨罚告字〔2024 〕第4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
(略)
根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修正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关开采活动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公布自然资源领域不予处罚清单及行政处罚材料标准的通告》(2021年12月15日)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矿产类)“3.无证采矿:A.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单位:
(略)
你(单位:
(略)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
(略)
你(单位:
(略)
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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