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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修...

所属地区:海南 - 万宁 发布日期:2024-05-09
所属地区:海南 - 万宁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0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万府办〔2024〕10号


(略)
关于印发(略)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略)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略)
(略)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十(略)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2024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进人才的过渡性住房需求,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规范人才周转房的使用和管理,现结(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用于安置各类人才过渡性周转,第一批周转房房源为山柚(略)20套房屋(见附件1),(略)(以下简称“(略)”)购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按规定安排入住。新(略)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负责周转房申请、使用管理等综合协调工作。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申请,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工作。
(三)市住建局按规定程序(略)委人才办审定,并负责周转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四)市财政局(略)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周转房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五)(略)负责周转房配套的家具、家电等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以及周转房的维护维修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周转房的适用对象
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且符合以下其一条件的人才:
(一)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略)
(二)通过招商引资落(略)的重点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
(三)通过来万挂职等方式:(略)
(四)对(略)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其他情形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申请入住周转房的人才(以下称“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略)引进人才。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略)无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略)
第六条  不得申请周转房的情形:
我市引进人才已享受人才公寓、安居房、高层次人才租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不能再申请周转房。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入住周转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个人填写《(略)人才周转房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略)
1.(略)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略)
3.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注:无信用承诺违约记录及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名单或记录,海南个人诚信积分“金椰分”1020分(含)以上,且具有较好业绩的,可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免交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二)核查审议。1.申请人所在单位:(略)
(三)入住报备。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及本人免冠近照三张(2寸),到市住建局参加选房和签订《入住(略)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协议书》,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后,由市住建(略)委人才办报备。特殊情形的,可视情况先安排申请人入住周转房,再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入住期间产生的物业、水电、燃气、电视、
电话、网络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按时缴纳。
(略)可按年(略)住建局申请周转房维护维修、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等相关方面资金,由市住建(略)财政局下达资金后拨付。
第十条  入住周转房期限为6个月,申请人入住期满后需续住的,应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入住期间自愿放弃入住资格的,应及(略)住建局报告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自申请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相关费用,办完手续(略)住建(略)委人才办报备。
第十二条  周转房严格执行“人房对应”原则。市住建局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申请人入住期满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略)(包括调动、辞职、辞退等情况)的,所在单位:(略)
第十三条  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内若已经享受(略)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或已购买自有住房的,给予1个月过渡时间,期满后搬离并按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退房时,应当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并结清物业、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等相关费用,(略)查验后完成退房手续。
第十五条 周转房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建局有权解除《入住(略)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协议书》,收回申请人入住的周转房,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周转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略)
(二)私自转租、出借周转房或擅自改变周转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致周转房连续空置2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相关费用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五)在周转房中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违反《入住(略)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协议书》约定或其他原因需收回入住房屋的。
第十六条  周转房管理实行季度审查制度,每季(略)住建局对入住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住建局向申请人出具收回周转房的书面通知,收到通知书一个月内,用人单位:(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略)委人才发展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略)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略))同时废止。
万府办〔2024〕10号.docx万府办〔2024〕10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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