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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领域通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所属地区:广东 - 东莞 发布日期:2024-05-15
所属地区:广东 - 东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1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略)
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修订印发了《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通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根据省厅印发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略)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略)生态环境领域通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略)生态环境领域通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略)
2024年5月11号
附件
(略)生态环境领域通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牵头、指导科室
抽查事项名称:(略)
抽查内容
监管对象
抽查主体
抽查类型
抽查方式:(略)
抽查依据
执法监督科
(2项)
对排污单位:(略)
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核心,重点围绕围绕环评批复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废气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固废处置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执行报告情况、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开展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略)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日常随机抽查/专项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略)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
建设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日常随机抽查/专项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信息化与
应急科
(1项)
对企业环境风险的行政检查
重点对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设施落实情况等开展排查。
风险源企事业单位:(略)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日常随机抽查/专项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略)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略)
水生态环境科
(2项)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防污治污的措施和设施情况,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规范化建设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等。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略)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等入河排污口。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日常随机检查/专项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排污单位:(略)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行政检查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检查。
排水户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日常随机抽查/专项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6号)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略)
海洋生态
环境科
(1项)
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入海排污口的设置时间和位置、排污是否合法,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是否备案,排污行为是否影响海洋自然(略)、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略)和其他需要特别保(略)域及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是否需要限期治理及开展情况。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略)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重点入海排污口。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日常随机检查/专项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略)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自然资源、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略)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排污口类别、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略)域内各类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略),加强动态更新、信息共享和公开。
大气环境科
(1项)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略)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略)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略)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活动情况;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等情况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略)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专项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略)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1项)
对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重点围绕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燃煤检测和月度数据信息化存证情况开展检查。
重点碳排放企业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日常随机抽查/专项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略)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
(略)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
规划与
生态科
(2项)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略)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日常随机抽查/专项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略)
对建设用地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行政检查查
建设用地地块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况,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情况,及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情况等
(略)域内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暂不开发利用地块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日常随机抽查/专项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略)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3项)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略)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环办固体〔2021〕2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0号)、《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开展对应的检查
辖区内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略)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日常随机抽查/专项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略)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略)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略)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略)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略)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略)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略)
对本(略)域内的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围绕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略)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有关企业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专项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已于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设(略)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略)域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略)
对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围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强制性清洁生产、重金属深度治理对应要求等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
辖区内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专项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略)
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3项)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的行政检查
监测活动开展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数据失实或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日常随机抽查/专项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略)
对本(略)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略)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章监督检查等有关规定开展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略)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专项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略)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略)
对辐射类建设项目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情况的行政检查
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
建设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专项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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