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批复内容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我县依法逐级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务川
(略))(详见附件1),同
(略)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批准
(略)九
(略)、山
(略);丹砂街道洪
(略);镇南镇镇
(略)、同心村;黄都镇黄
(略)的集体农用地0.6960公顷(耕地0.4601公顷、园地0.0245公顷、林地0.16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批准将该集体农用地和上述村(行
(略))的集体建设用地0.3098公顷,共计1.0058公顷土地征为国有(详见附件2),作为务川
(略)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略)
按《务川
(略))执行(详见附件3)。
三、征地费用支付方式:
(略)
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已达成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法律救济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黔府用地函(2024)317号用地批复不服的,应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府征地行为不服的,应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应自收
(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共3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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