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4〕6号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69308XX,法定代表人:罗兴华,地址:
(略)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对你单位:
(略)
1.企业部分建筑砂石料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或围挡措施;2.企业部分砂石物料冲
(略)外农田、鱼塘内,农田内流入泥沙,截至检查时,农田田埂仍堆放从鱼塘内清理出的泥沙,未及时清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生产承包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罗兴华和企业负责人陈健的身份;
2.2024年1月19日《
(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
(略)
3.2024年1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12张,2024年1月19日的执法记录仪录像1份,证明你单位:
(略)
4.
(略)生态环境分局《
(略)年处理60万吨废砂土及废石回收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你单位:
(略)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
(略)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
(略)
经研究,对你单位:
(略)
1.你单位:
(略)
2.收到你单位:
(略)
3.企业经济困难不属于违法从轻处罚的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略)
1.砂石料产品露天堆放罚款金额为2.44万元;
2.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罚款金额为15.39万元;
共计罚款人民币17.8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
(略):
(略)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
(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6日
查看原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姜梦 |
|
【联系电话】 |
15256210158 |
【客服微信】 |
152562101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