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符x,男
被申请人:
(略)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关于符x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面积340.67平方米的地面层经营房屋被征收,因安
(略)房,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方有足够的一层存量房可供置换。本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具体“价值对等”置换的请求:1.不认可22.94平方米超面积补款;2.返还18.4156万元扣款;3.被征收304.67平方米地面层经营房应全部置换成地面层。综上,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的《关于符x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请求督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平等公平为原则展开协商。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符x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2.《关于符x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系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信访人如不服该信访处理意见只能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请求复查;3.申请人提起的第二项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的范畴。
本府查明:因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符xx(申请人父亲)于2023年10月30日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向
(略)信访局反映。
(略)信访局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
(略)。
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符x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符xx如下:
(略)和符x先后签订的《
(略)094)及《
(略)项目被征收户符x
有关事项的补充协议》已经对置换门面、商铺内406.44平方米的面积达成协议,请申请人据实结算超出面积找补价款后签订安置协议,再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收到涉案处理意见书后不服,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因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而提出信访,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所涉的征地房屋补偿相关事宜,进行了相应的告知和处理,所作答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据此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
(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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