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渝
(略)改造工程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比选申请人:
现对“
(略)渝
(略)改造工程”竞争性比选文件作出答疑及补遗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1:
(略)(2)技术部分(B)的描述用到了优得4.5分-5分,良得4分-4.5(不含)分,一般得3分-4(不含)分,差得0分-3(不含)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优、良、一般、差”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优、良、一般、差”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大自由裁量权。综合评分法等评审因素设置,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据此请招标人:
(略)
答:本项目为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
(略)
竞争性比选文件中对“优、良、一般、差”都有量化
(略)间,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因此请按竞争性比选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问2:“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
(略)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业绩要求:近3年【2021年1月1日(以竣工时间为准)起至比选申请截止之日止】完成过至少一个合同金额在297万元及以上或者面积800
(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业绩。(同后对项目经理:
(略)
第三章竞争性比选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
(略)(3)商务部分
(C)企业业绩部分描述
在满足单位:
(略)
以上业绩不重复。”(同后对项目经理:
(略)
以
(略)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请招标方取消限制条件标准。
答:本项目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
(略)
问3:3.2业绩要求:近3年【2021年1月1日(以竣工时间为准)起至比选申请截止之日止】完成过至少一个合同金额在297万元及以上或者面积800
(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业绩。这个业绩要求限制范围太狭小,不利于充分竞争,建议修改为近3年【2021年1月1日(以竣工时间为准)起至比选申请截止之日止】完成过至少一个合同金额在297万元及以上或者面积800平方米及以上的类似净化(如洁净手术室,实验室,洁净厂房等)的建设项目业绩。
答: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3.2业绩要求、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略)款中业绩要求、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略)款中项目经理:
(略)
以上通知内容为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一部分,如与竞争性比选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比选人:
(略)
代理机构:
(略)
2024年5月6日
(略)渝
(略)改造工程答疑及补遗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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