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出资通知书
马雪玲:
广东省
(略)决定书,
(略)际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根据债务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债务人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股东马雪玲持股比例为70%,总认缴出资770万元应于2048年12月31日前缴足。
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股东马雪玲出资情况如下:
(一)债务人一般账户(
(略)肇庆四会国际玉器城支行,账户
(略)(略))的银行流水:
(1)2021年11月24日,债务人股东马雪玲转入104.2万元,摘要为“注册资本”。同日债务人将4.2万元转至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50万元转至
(略)展文建筑工程部、30万元转至
(略)腾云建材经营部、20万元转至
(略)天盛建筑工程部;
(2)2021年11月25日,债务人股东马雪玲转入100万元,摘要为“注册资本”。同日债务人将45万元转至
(略)展文建筑工程部、17.5万元转至
(略)腾云建材经营部、37.5万元转至
(略)凯成货物运输服务部;
(3)2021年11月26日,债务人股东马雪玲转入135万元,摘要为“注册资本”。同日债务人将70万元转至
(略)展文建筑工程部、65万元转至
(略)凯成货物运输服务部;
根据上述银行信息,马雪玲转入摘要为“注册资本”金额合计339.2万元,同日债务人即将金额转出。由于管理人尚未接管到债务人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书等资料,无法核实债务人资金真实去向;
(略)均未查到上述339.2万元的实缴出资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因此管理人认为马雪玲存在抽逃出资可能。
(二)根据工商登记信息,马雪玲认缴出资总额为770万元,除上述339.2万元外,马雪玲剩余认缴出资额430.8万元。根据管理人目前掌握的债务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
(略),均没有该430.8万元的实缴出资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马雪玲应履行出资义务。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管理人现通知债务人股东马雪玲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履行出资义务,将认缴出资总额为770万元转入管理人账户(户名:
(略)管理人,账户:
(略)(略),开户行:
(略)肇庆分行)。
如贵方对本通知书所列出资义务的有无、数额、调查结果有异议,请在本通知书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完成出资的证据,以便管理人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特此通知。
(略)管理人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
(略)
联系地址:
(略)
附件追缴出资通知书-马雪玲.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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