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一)奖励扶助对象
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家庭,在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已满50周岁时,男方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转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二)覆盖范围
各县(市、区),市
(略)、盐南
(略)。
(三)对象认定
由村(居)、镇(街道)、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认定。
(四)扶助标准
每人每月80元。
(五)审核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和公布,并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4、报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一)特别扶助对象
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覆盖范围
各县(市、区),市
(略)、盐南
(略)。
(三)对象认定
由村(居)、镇(街道)、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认定。
(四)救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683元的标准发放,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783元的标准发放,直至亡故为止;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883元和983元。
(五)审核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并负责对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4、报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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