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扬嘉村村委会仓储用房出租项目挂牌公告
受相关权利人委托,
(略)对位于
(略)扬嘉村村委会仓储用房出租项目挂牌公开征集承租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略)
位于
(略)扬嘉村村委会仓储用房出租项目
标的基本情况
位于原高斗村村委会内,距
(略)3间共约40㎡,仓储前有水泥硬化闲置空地约500㎡。
挂牌价格
(年租金)
3万元/年
租赁期限(年)
5
租金支付方式:
(略)
一年一付,次年租金需提前30日支付
履约保证金
(略)
交易方式:
(略)
出租
优先权人资格条件及要求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报名及保证金约定
报名条件
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报名时间
(略):00:00至
(略):00:00
报名保证金
(略)
报名需提交的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基本资料
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复印件盖鲜章)、公章。
(二)报名时间:挂牌公示期内任意工作时段均可报名(报名时段09:00至17:00,最后一天报名截止16:00),节假日除外。
(三)注意事项:
(略)进行现场报名,线上报名无效,不接受委托转账。
保证金退还
受让方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在交易成功并签订租赁合同、
(略)径无息退还,未竞得人报名保证金于项目成交后5
(略)径无息退还
三、特别说明
1.合同履行期间,若租赁标的被征用、征收或因村庄整体规划等需要时,承租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服从安排,涉及补偿及其标准,按政府拆迁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对象认定及补偿标准,系承租人投入形成的资产,补偿归承租人享有,其他补偿归出租人所有。
2.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因经营需要,需对租赁标的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需经出租人同意,所涉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及配套附着物等维护、维修、安全等均由承租人负责。
3.承租方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发生安全和人身伤亡事故,由承租方全额负责一切经济赔偿和一切责任的承担及全部法律责任。承租方应爱护承租的财产,租赁期满后完好交接,不得转租他人,不得用于借贷抵押或担保。若因自身需要,需对资产进行装修、改造或转租,需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政策依法进行。
4.承租方不得将标的用于违法活动,在场所内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合理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开展违法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应按时缴纳租赁费和国家水、电、气等费用,承租方逾期后仍拒不支付的,村集体有权从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且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租赁期满,承租方应提前60日书面告知村委会是否要继续租赁。
6.续租:租赁到期后,再次出租时承租方具有优先承租权。
7.租赁期内的使用权、收益权归承租人所有;若承租方自愿不再租赁,承租方在本标的范围内不可拆除的固定投入及附着的装饰装修全部无条件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8.若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因自身原因退租,村委会按照剩余租期租金(以合同未履行期限计算)的20%收取赔偿金。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租赁合同》有冲突之处,以《租赁合同》为准。
与交易行为相关其他条件
(1)本次交易不通过成都农交所德阳所专用账户结算。
(2)成交之日,成都农交所德阳所对成交事项出具《成交通知书》,受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价款后凭《成交通知书》与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3)成交之日,受让方按《成都农交所德阳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向成都农交所德阳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四、交易规则
(一)
(略)(
(略))接受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挂牌公告。
(略)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仅仅基于本所披露的项目信息做出投资决定,亦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任何单位:
(略)
(二)意向受让方参与投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三)
(略)站发布挂牌公告,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双方按挂牌条件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电子竞价方式:
(略)
(略)络竞价,阶梯竞价期30分钟,限时竞价期60秒,加价幅度100元/次,意向受让方需从挂牌起始价开始应价,若竞价时间内无人应价,则以最先缴纳交易(报名)保证金时间确定受让方,缴款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四)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前按挂牌公告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并提交报名资料(
(略)指定账户为准)。意向受让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略)
(五)受让成交后,报名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受让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价款、交易手续费、标的交付、合同履行等。
五、保证金约定
(一)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依据公告要求或合同等其他相关规定,转为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2.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3.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本所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
(略)
5.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6.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9.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以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总额为限,并在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六、联系方式:
(略)
单位:
(略)
(略)
联系人:
(略)
邱女士
联系电话:
(略)
(略)
地址:
(略)
(略)1楼253、25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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