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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岩区新增道路命名征集意见的公告

所属地区:贵州 - 贵阳 发布日期:2024-04-15
所属地区:贵州 - 贵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征集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1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为进一步规(略)街路巷地名及标志管理工作,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和交往,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略)地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略)(略)进行命名((略)及位置详见附图),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间,诚请社会各界和(略)民群众积极参与,积极献言献策,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公示日期:2024年4月15日—2024年4月19日
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箱:(略)
通讯地址:(略)
(略)拟命名方案
拟命名
具体位置
命名理据
(略)
环西小学分校起至(略)口止,呈东西走向,全长约690米、宽30米。
释义:因与学校相邻,期望能够教育出更多的人才。
通慧街
百花大道中和宝霖起至环西小学分校止,呈南北走向,全长约650米、宽10米。
释义:(略)通往学校,(略)
知礼街
(略)旁起至书香(略)(地下停车场)止,呈南北走向,全长约460米、宽10米。
释义:知书达理,尊敬别人、以礼相待之意。
马鞍山街
盐沙大道雅(略)匝道口((略))止,呈南北走向,全长约1200米、宽10米。
释义:因与马鞍山相邻而得名。
(略)示意图
(略)
通慧街
知礼街
马鞍山街
延伸阅读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1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略)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
(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
(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略)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不以企业名称:(略)
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并批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
(一)备案报告;
(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
(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略)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社会公告。
对于需要重新报送备案或者补正备案材料的,公告时限自收到重新报送备案或者补正备案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地名命名、更名公告应当包括标准地名及其罗马字母拼写、所(略)、位置描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等内容。
地名命名、(略)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并在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
第十条地名专名和通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第十一条一地多名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
地名中的异读音和特殊字应当按照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审定。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名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范。
第十三条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名应当符合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规范,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不得直接引用或者擅自转译可能损害我国领土主张和主权权益的外国语地名。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的标准汉字译名的使用应当遵守标准地名使用的有关规定。
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的标准汉字译名通过地名公告、国家地名信息库、标准地名出版物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地名信息管理,(略)建设规范,推进(略)、各部门间地名信息数据整合、共享和运用,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对国家地名信息库地名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地名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现势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已有的本级国家地名信息库,应当与国家级国家地名信息库互联互通,实现地名信息及时汇集公布。
第十(略)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国家地名信息库促进地名信息广泛应用。
第十(略)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地名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用等管理,确保地名信息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安全可靠,标示的相关信息应当准确规范。
第十九条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更正、维护:
(一)标示的标准地名或者其罗马字母拼写等信息错误的;
(二)安装位置、指位错误的;
(三)版面褪色、被涂改、遮挡,字迹模糊、残缺不全的;
(四)破损、污损、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更正、维护的情形。
第二十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地名保护名录应当包括地名文化遗产、历史地名以及其他类别,同一地名可以列入不同类别。
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信息应当包括标准地名以及罗马字母拼写,含义、来历、沿革,历史文化价值等内容。
地名保护名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略)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设立标志、派生命名、活化使用、制作文化产品、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略)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地名管理能力包括制度体系、人才队伍、科技创新、工作条件等。
第二十三条有权受理备案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名批准机关未按时报送备案的,应当进行督促。经督促仍不报送备案的,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名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该地名批准机关,限期报送。
地名批准机关为其他有关部门的,有权受理备案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略)宇名称:(略)
第二十五条条例所称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是指在(略)域范围内同类地理实体中指位作用相对突出,其名称:(略)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专名是指地名中为个体地理实体所专有的语词部分,通名是指地名中为同类地理实体所通用的语词部分。
条例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地名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并传承使用至今的地名及其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
本办法第二十条所称的历史地名,是指曾经使用但目前已不再使用的地名。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发布、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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