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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公告|招募新龙制药公司重整投资人公告

所属地区:广西 - 河池 发布日期:2024-04-08
所属地区:广西 - 河池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商项目
更新时间:2024/04/0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重整投资人公告
2023年5月9日(略)《民事裁定书》,(略)破产重整申请一案,并于2023年5月10日指定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略)联合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
(略)进行重整,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决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现就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须知
(1)为公平、公开、公正引入重整投资人,本次采取公开招募方式:(略)
(2)本招募公告所述信息并不当然替代债务人的信息,不代表管理人对债务人信息的承诺和保证。意向重整投资人应自行对债务人进行考察和尽职调查,如需管理人对本招募公告之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或需查阅债务人财务资料、评估资料以及债权申报、经营情况等,可在缴交重整意向保证金后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保密协议》后索要。
(3)本招募公告并非要约文件,重整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以正式签署的《(略)重整投资协议》及法院批准的《(略)重整计划》为准。
(4)本次招募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略)
(5)意向重整投资人应认真细致阅读本公告,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条件、时间、规则向管理人办理报名手续及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6)公告内容的解释权归管理人。
二、(略)(略))基本情况
(1)工商登记基本情况
(略)成立于2003年5月30日,法定代表人兰启,注册资本1368万元,实收资本1368万元,股东为韦大跃(持股95.0292%)、张远达(持股4.9708%),住所地:(略)城区(略)。经营范围:片剂、颗粒剂、胶囊剂、酊剂(外用)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土地情况
(略),位于(略)城区(略),拥有土地总面积为14263.00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使用权限最长有效期至2052年08月05日。
(3)资产估值情况
(略)资产2022年评估总价值为1718.78万元,清算价值为1344.53万元。厂区资产包括土地、厂房、建构筑物以及机器设备、商标、药品批文在内,2023年评估总价值为3348.19万元,清算价值为2252.97万元,其中土地评估总价值313.79万元,房产评估总价值930.04万元,机器设备评估总价值1815.29万元(详情可提请查阅评估报告)。
(4)重整原因
(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处于持续状态,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略)《民事裁定书》,(略)破产重整申请一案,并于2023年5月10日指定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略)联合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
三、重整方式:(略)
本案拟采取存续式重整的方式:(略)
四、重整投资人的招募程序
(一)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管理人不接受联合投标。
2、意向重整投资人财务状况与信用良好,资金充裕,无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意向重整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不良或者信用记录不良的,以及作为被执行人在法院有重大未执结的案件的,管理人有权认定意向重整投资人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
3、意向重整投资人应提供具有可行性的重整投资方案,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愿意承担预重整期间的相关费用。
4、意向重整投资人继续利(略)制药项目发展制药业或者制药业相关产业者,并与金(略)人民政府就扶贫贷款债权达成和解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意向重整投资人与重整期间的承包人就复工复产的投入达成协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意向重整投资人重整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人依法监督。
(二)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
1、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4月25日18:00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18:00,符合上述意向重整投资人资格条件、(略)全部资产的企业或个人,均可报名。
2、报名地址:(略)
3、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略)印章的《参与重整投资意向书》(详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报名时需提供副本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3)(略)章程。
(4)意向重整投资人同意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投资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5)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载明经办人或者受托人姓名、联系方式:(略)
(6)送达地址:(略)
(7)管理人接受报名时另行书面通知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意向重整投资人尽职调查
1、管理人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要求的,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不符合资格的,或报名资料不齐全,经管理人通知后3日内仍不补齐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
2、签订《保密协议》后,意向重整投资人即可开展尽职调查,可以书面申请管理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管理人予以协助和配合。
3、意向重整投资人在进行尽职调查期间,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债权清偿的意见或建议、职工安置的意见或建议、承担管理人重整报酬方案及其他破产费用的意见或建议,并可以与管理人就有关事务展开商议。
(四)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略)重整方案》的时间与及其文件资料
1、提交重整方案的截止时间:2024年5月25日下午18:00。
2、意向重整投资人尽职调查结束后,应在上述时间内提交一式三份《(略)重整方案》给管理人,未按时提交重整方案的视为放弃重整。《(略)重整方案》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意向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2)投资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重整资金来源、获得重整资格后生产经营资金投入方案)。
(3)运营方案。
(4)运营团队。
(5)债权清偿(抵押债权清偿方案、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职工债权清偿方案、税款债权清偿方案)的意见或建议。
(6)职工安置的意见或建议。
(7)承担管理人重整报酬方案及其他破产费用的意见或建议。
(8)意向重整投资人的优势。
(9)《重整投资报价书》:应载明交付给管理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金额和付款时间以及是否同意参与竞价。同意竞价的,签署管理人制定的《竞价/评选规则》(详见附件4)。
(10)相关银行出具的可调动资金的证明或者保函,或重整投资人股东会(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可调动重整资金的《承诺函》等具有与重整投资方案相应的重整资金实力证明的文件。
(11)支付重整意向保证金200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
以上文件材料,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签字,并加盖意向重整投资人单位:(略)
3、特别声明
(1)投资文件一经提交不得撤回和更改(除非另行协商一致)。
(2)签订《保密协议》后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按时提交《(略)重整方案》,否则所缴纳的意向保证金中50万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归管理人所有、由管理人处置,其余150万元由管理人在重整方案提交截止时间到期后5日内无息退还给意向重整投资人。
(五)保证金
1、意向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略)重整方案》前,应向管理人缴交重整意向保证金200万元;未交纳意向保证金的,无权提交《(略)重整方案》。
2、意向重整投资人在管理人发出入选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拒不签订《(略)重整投资协议书》的,或在签订《(略)重整投资协议》后,不按约定时间支付重整履约保证金的,该重整投资人缴纳的意向保证金200万元作违约金处理,管理人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意向重整投资人被确认为中标重整投资人后,应在签署《(略)重整投资协议》后5日内缴交履约保证金【其缴纳的意向保证金200万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4、重整投资人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单方面退出的,重整投资人所缴纳(含应缴而尚未缴纳部分)的履约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管理人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法院裁定批准《(略)重整计划》后,重整投资人不按照《(略)重整投资协议》和《(略)重整计划》约定付款进度支付重整投资款的,以及不按《(略)重整计划》约定进行重整的,管理人有权单方通知解除《(略)重整投资协议》并提前终止其重整投资权,所交履约保证金(含应缴而尚未缴纳部分)作违约金处理,管理人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批准的,管理人在法院作出决定后5日内无息退还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7、《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批准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重整投资款项。
8、保证金汇入下列账户:
户名:(略)管理人
开户行:中国银行(略)支行
(略)(略)5
(六)重整投资人的遴选与确定
1、若仅有一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略)重整方案》的,即直接就是中标人,管理人即通知中标单位:(略)
2、若2家或2家以上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略)重整方案》的,并愿意竞价的,管理人可以决定组织公开竞价或询价。意向重整投资人在经过与管理人洽谈后,可修订《(略)重整方案》。管理人按照各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最终《(略)重整方案》,在法院支持下,组织部分债权人、债务人进行评议,选定重整投资人。选定重整投资人后,管理人即通知中标单位:(略)
3、中标单位:(略)
4、管理人将尽快根据与中标的重整投资人所签订的《(略)重整投资协议》,制定《(略)重整计划(草案)》。《(略)重整计划(草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债务人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管理人重整报酬支付方案及其他破产费用的支付方案;
(6)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7)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事项;
(8)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5、《(略)重整计划(草案)》作出后,管理人将尽快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对《(略)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6、《(略)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管理人将尽快向法院申请裁定批准。在法院裁定批准后转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由管理人监督执行;如《(略)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则管理人将尽快向法院申请裁定强制批准。如法院裁定批准《(略)重整计划(草案)》,则转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由管理人监督执行,如法院最终未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无息退回中标单位:(略)
1、本公告中的数据仅供参考,所披露的全部信息、数据可能存在的瑕疵,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存档资料及法院最终裁定确认数额为准。由此所产生的纠纷管理人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2、本公告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管理人有权根据招募进程调整招募流程。
3、本公告不视为要约,仅能视为要约邀请。
特此公告
(略)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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