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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框架协议征集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发布日期:2024-04-07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征集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0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略)司法局法律援助框架协议征集公告发布时间:(略)
招标公告项目概况
(略)(略)司法局法律援助JSZC-320115-YHZX-G2024-(略)获取:(略)
一、(略):JSZC-320115-YHZX-G(略)
项目名称:(略)
预算金额:17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

采购需求:
1、为全面落实《法律援助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拟对2024年法律援助工作以框架协议的方式:(略)
2、入围供应商数量:26家
3、采购方式:(略)
合同履行期限:
本次框架协议期限从本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服务期一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依法设立,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为“合格”或者具有有效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为“合格”,2023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因尚未参加年度考核,无需提供此证明;(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略)
三、获取:(略)
时间:(略):(略)-1517:00,每天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10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略)
地点:(略)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6.1(略)(略)(略)站发布公告。
6.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略)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供应商未提供《(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6.3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略))有关规定,凡在南(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略)(略)”(http://(略)_cxda/index.action)或“(略)”(https://(略))主页“(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略)
(略)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陆“(略)(略)”或“(略)”网站,点击“(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系统审核后,(略)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略)(略)”在线打印其“(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略)
(略)(略)客服电话:(略);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等事宜进行咨询。
6.4本次招标请按“包”获取:(略)
6.5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略)
6.6勘察现场或答疑:无。
6.7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征集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1条”及“六、其他补充事宜6.2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1条”及“六、其他补充事宜6.2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入围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按征集文件要求装订提交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略)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单位:(略)
单位:(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单位:(略)
单位:(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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