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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供水设施提升建设项目(一阶段二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澄清通知

所属地区:广东 - 江门 发布日期:2024-04-03
所属地区:广东 - 江门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答疑澄清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0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关于“广东(略)供水设施提升建设项目(一阶段二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澄清通知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在对“广东(略)供水设施提升建设项目(一阶段二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第6页《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的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略))规定执行。”
二、原招标文件第9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招标人:(略)
三、原招标文件第22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7其他要求补充增加:
8、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该工期延误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招标人:(略)
9、如遇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结构形式、工程费用等发生调整,中标人应充分理解此风险并无条件接受。招标人:(略)
10、本项目招标人:(略)
四、原招标文件第47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项目总协议书五、连带责任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略)
五、原招标文件第66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补充条款补充增加:
(略)勘察人自行负责勘察期间租(借)地费用,自行办理开展勘察工作所必须的现场协调工作,并负责相关费用。
六、原招标文件第77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1设计人一般义务补充增加:
(略)(8)如违反以上任意一项,经核定,每项扣罚双倍的违约赔偿。
七、原招标文件第61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2定金或预付款(本项目不适用)”更正为:“7.2定金或预付款”。
八、原招标文件第82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3定金或预付款”更正为:“10.3定金或预付款(详见附件6)”
九、原招标文件第188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补充条款“4、发包人负责管道沿线一定范围内(钢板桩支护开挖段征地宽度为11米,放坡开挖段征地宽度为20米)的征地拆迁并承担其费用。超出前述范围的,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其费用。”更正为:“发包人负责管道沿线总宽度11米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并承担其费用。超出前述范围的,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其费用;超出发包人与当地镇府签订的青补租借地时间范围的,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
十、原招标文件第57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略)适用法律法规“1、《建设工程勘察(略)场管理规定》”更正为:“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十一、原招标文件第60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略)“(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原则为按签约合同价限额勘察。除因发包人增加勘察内容外,不增加合同价款,不给予任何补偿,勘察费结算价不作调整,勘察费结算价不得超过勘察签约合同价,(略)审核定案的勘察费为准。本合同所涉签约合同价、费用等所有款项均为含税金额,已包含签订合同时的法定增值税税金,国家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前述款项进行同方向同等金额的调整。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勘察结算价超出签约合同价的部分,勘察人不得向发包人主张该部分费用。”更正为:“(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原则为按签约合同价限额勘察。除因发包人增加勘察内容外,不增加合同价款,不给予任何补偿,勘察费结算价不作调整,(略)审核定案的勘察费为准,但除勘察内容增加外最终勘察费结算价不得超过勘察签约合同价,若评审审核的勘察费高于签约合同价的,双方同意按照勘察签约合同价结算。本合同所涉签约合同价、费用等所有款项均为含税金额,已包含签订合同时的法定增值税税金,国家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前述款项进行同方向同等金额的调整。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勘察结算价超出签约合同价的部分,勘察人不得向发包人主张该部分费用。”
十二、原招标文件第61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4合同价款结算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中:“除因发包人增加勘察内容外,勘察费结算价不得超过勘察签约合同价,(略)审核定案的勘察费为准。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勘察结算价超出签约合同价的部分,勘察人不得向发包人主张该部分费用。”更正为:“除因发包人增加勘察内容外,勘察费结算价不得超过勘察签约合同价,(略)审核定案的勘察费为准,若评审审核的勘察费高于签约合同价的,双方同意按照勘察签约合同价结算。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勘察结算价超出签约合同价的部分,勘察人不得向发包人主张该部分费用。”
十三、原招标文件第63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略)勘察人违约责任的“(1)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勘察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并全额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其他款项。(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勘察人未能按时(以发包人和中标方共同认定的勘察计划为准)按质提供给发包人成果资料,发包人则有权按每延迟一天扣除勘察签约合同价的3‰作为违约金,同时勘察人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正为:
(1)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勘察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勘察费,并要求勘察人按30%的勘察费签约合同价承担违约金,另勘察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并全额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其他款项。
(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勘察人未能按时(以发包人和中标方共同认定的勘察计划为准)按质提供给发包人成果资料,发包人则有权按每延迟一天扣除勘察签约合同价的3‰作为违约金,同时勘察人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逾期达到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勘察人勘察费用,勘察人承担合同总额3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应当补足,另勘察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并全额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其他款项。
十四、原招标文件第78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略)设计人其他义务:“(略)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或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商定完成的期限,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二。如因设计人原因,导致任一施工图设计延期5天,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更正为:“(略)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或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商定完成的期限,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二。如因设计人原因,导致任一施工图设计延期5天,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3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十五、原招标文件第83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2设计人违约责任“(略)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返还预付款并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更正为:“(略)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返还预付款并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并应当按照合同签约价的30%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原招标文件第92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6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计取办法:“(3)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略)审核定案的施工图设计费为准。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费结算价超出签约合同价的部分,设计人不得向发包人主张该部分费用。”更正为:“(3)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略)审核定案的施工图设计费为准,若评审审核的设计费高于签约合同价的,双方同意按照签约合同价结算。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费结算价超出签约合同价的部分,设计人不得向发包人主张该部分费用。”
十七、原招标文件第184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76.物价涨落事件“?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本款不适用。”更正为:“?本款不适用,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
十八、原招标文件第185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79.4预付款抵扣方式:(略)
十九、原招标文件第188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补充条款:“2、(略)、航道、道路、农田等特殊位置而涉及征地拆迁、沟通协调问题等难以推进实施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暂缓建设或暂不建设,并对已完工部分先进行完工验收结算。”更正为:“2、(略)、航道、道路、农田等特殊位置而涉及征地拆迁、沟通协调问题等难以推进实施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暂缓建设或暂不建设,并对已完工部分先进行完工验收结算,因暂缓建设或暂不建设期间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二十、原招标文件第199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补充条款补充增加:“63、承包人在投标时指定的项目经理:(略)
二十一、原招标文件第13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对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涉航涉铁部分工程需经招标人:(略)
二十二、原招标文件第14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招标控制价中: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及暂列金额、暂估价((略)费(含赔偿费)、航道管线标志设置费)等费用均包含在施工招标控制价内,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仅作为投标人报价和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基数依据,不是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以发承双方确定为准。更正为:“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及暂列金额、暂估价((略)费专业工程暂估价4340万元(含赔偿费)、航道管线标志设置费100万元)等费用均包含在施工招标控制价内,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仅作为投标人报价和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基数依据,不是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以发承双方确定为准。”
二十三、原招标文件第21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材料样板及其报价规定已补充,详见附件品牌要求。
二十四、招标文件中如涉及上述澄清内容的地方相应更正,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日期:2024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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