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所属地区:四川 - 乐山 发布日期:2024-04-03
所属地区:四川 - 乐山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变更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0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乐山(略)
(略)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2024年第7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略)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1日
附件
(略)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略))(以下简称《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略)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略)(略)项目。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略)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略)交通运输局(以下(略)交通运输局)负(略)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略)(略))按照局工作安排具体负责行政辅助及技术支撑工作和抢险等紧急工程先行实施的确认、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略)交通造价站)负(略)项目设计变更造价的监督管理、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已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可明显降低投资、节省土地、节能减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二)因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农田、水利、工矿、铁路等设施和城镇、管网规划调整及环境、文物保护等要求变化,(略)段工程变更的;
(三)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及业主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五)项目竣工验收前,因社会经济发展、建设条件等的需要或因当地政府要求确需进行变更的;
(六)其他经审批单位:(略)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略)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保障工程质量、提高资金效益和完善使用功能。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设计变更按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略)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钢桁架桥、钢管混凝土拱桥,墩高大于100米的桥梁,跨径大于等于40米的石拱桥等桥梁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单洞长度500米及以上隧道的数量、行车道宽度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连续10(略)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任一项发生变化的;
(五)10(略)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六)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七)收费方式:(略)
(八)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九)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批准预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500米以上、2(略)线方案调整的;
2.(略)段处置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3.连续1公里以上、10(略)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1公里以上、10(略)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5.大中桥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监控、通讯、(略)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11.超过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七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当采用两阶段设计,即按照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文件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较大设计变更设计文(略)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定。
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确需对已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调整而发生的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略)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程序
第十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审查和报批应按照以下程序逐级上报和分级审批:
(一)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略)
(二)项目法人组织审查。项目法人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略)
(三)方案论证及比选。在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略)
(四)设计单位:(略)
(五)重大设计变更方(略)交通运输局初审后报交通运输厅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和较大设计变(略)交通运输局申请审批。
(六)审批单位:(略)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略)
第十二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达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
一般设计变更图纸必须经设计代表签字确认,同时应加盖设计单位:(略)
第十三条重大设计变更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实力强、熟悉同类工程、履约和信用记录好、具备较好服务能力的单位:(略)
第十四条审查单位:(略)
(一)是否执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批复意见;
(二)(略)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变更方案是否合理;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六)对设计单位:(略)
(七)对设计变更概、预算编制依据和各分项工程费用计算进行核实和品迭,对修正后的概(预)算对比表进行确认并签章。
第十五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申请批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请示文件。(略)工程名称:(略)
(二)原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原设计文件及根据审查单位:(略)
(四)审查单位:(略)
(五)市交通造价站对审查修改后设计变更文件的造价审核意见。
(略)受理办理(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审批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七条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且超出项目法人权限的,项目法人应立(略)交通运输局报告,(略)复核确认并出具书面意见后,项目法人可先行实施设计变更,但事后两个月内应办理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
第十八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预算按以下原则编制:
(一)设计变更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和我省有关补充规定计算,其中费率、人工及材料单价应与批复施工图预算一致;
(二)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土地使用和拆迁补偿费,计费标准原则上与批复预算一致;
(三)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设计变更不计列预备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仅作为项目投资规模的控制依据,不作为对施工单位:(略)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略)
第二十条对于抢险工程,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略)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审批单位:(略)
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概(预)(略)交通造价站提出审核意见后审批。
第二十(略)交通造价站对工程造价的审核原则上应该在收到符合条件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的工程,应按合同文件约定进行计量支付。新增项目需新增单价的,应按合同约定条款计算新的单价或按以下公式对预算单价进行降价以确定设计变更新增单价,即支付单价=预算单价×(1-招标控制价较预算下浮比例)×投标净价/招标控制价净价。市交通造价站应加强对新增单价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因项目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试验检测费和管理费等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无论合同约定与否,因材料调价原因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不得调增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试验检测费。
第二十五条因项目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略)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未经审批和审定的数量、单价及总价不得向施工单位:(略)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实行报备制。项目法人在同类合同段(按招标进行划分,如路基合同、路面合同、交通安全设施合同等)合同净价总额(不包括预留金、暂定金)的5%内审定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总净价的5%时,项目法人应暂停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变更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处理设计变更费用。
第二十(略)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参(略)相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略)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未及时备案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当某一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段合同净价的10%,项目法人须在备案材料中详细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因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出原批复估、概、预算而需调整估、概、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法人应首先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或调整项目概算,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工作。调整概、预算的应向(略)交通运输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原设计及概、预算批复文件;
(三)申请报批的请示文件,项目法人编制的概(预)算执行报告;
(四)设计变更台账(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批复及一般设计变更审定文件);
(五)设计变更概、预算汇总表(内容含项目名称:(略)
(六)项目法人编制的项目概(预)算执行报(略)交通造价站审核、对应审计部门审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因设计单位:(略)
第三十二条因施工单位:(略)
(略)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关条款,应避免损害参建单位:(略)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应依法确定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单位:(略)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略)
第三十六条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意见及试验凭证,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和验收。
第三十七条项目交(竣)工验收前,(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未按本实施细则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项目法人不得进行交(竣)工验收。
(略)和市交通造价站应不定(略)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须将项目变更台账资(略)交通造价站备案;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将竣工决算报告及造价执行情况报(略)交通造价站备案。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并督促项目法人按照本细则要求备案设计变更。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批准程序和要求,擅自变更设计的,按分级权限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略)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略)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设计单位:(略)
市交通运输局视情节轻重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纳入“黑名单”。
第四十二条各从业人员在设计变更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略)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有关内容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略)项目除应执行上述省、市规定外,还应(略)交通运输局内部审查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2月23日印发的《(略))中相应部分废止。本细则由(略)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热点推荐 热门招标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