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4〕23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略)
吴南文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略)
尖峰镇翁毛村委会一队
联系
电话
178******227
自然人(
(略)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033******21X
经调查,你(单位:
(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县公安局《关于移送尖峰镇翁毛村非法运砂车辆的函》(乐公函〔2024〕49号)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修正版)第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
(略)
我局于 2024年 3月 15日向你(单位:
(略)
根据你(单位:
(略)
依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修正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关开采活动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公布自然资源领域不予处罚清单及行政处罚材料标准的通告》(2021年12月15日)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矿产类)“3.无证采矿:A.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
(略)
因吴南文于2023年6月10日在尖峰镇翁毛村三队处擅自装载河砂已作出行政处罚,现又第二次被处罚,建议拟对当事人从严加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一万两千元罚款。
你(单位:
(略)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族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乐东黎族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 3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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