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沱江流域专项督察第二项整改任务整改验收情况的公示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沱江流域专项督察第二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
(略)。根据《
(略)办法(修订)》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18日至3月29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书面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联系电话:
(略)
附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沱江流域专项督察第二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整改任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沱江流域专项督察第二项整改任务:沱江流域目前正在运行的28
(略)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仍有4个运行不正常,19
(略)未实现雨污分流,其中6个化学需氧量进水浓度低于100毫克/升,涉及处理规模27万吨/日,占流域内污水处理总规模的23.6%。
整改责任单位:
(略)
整改目标完成沱江流域28
(略)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低问题整改。
整改措施1.4个运行不正常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整改项目,2019年4月底前完成内江1个;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3个,其中成都1个、德阳1个、内江1个。2.19
(略)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截至2019年4月底,尚有15个未完成整改。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11个,其中成都1个、自贡5个、德阳1个、内江3个、眉山1个;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2个,其中德阳1个、资阳1个;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成都1个;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成都1个。3.6个化学需氧量进水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整改项目,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成都1个、德阳2个;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德阳1个;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成都1个;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成都1个。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1.4个运行不正常城镇生活污水厂已全部整改完成。2.19
(略)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已全部完成整改。3.6个化学需氧量进水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已全部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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